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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刍议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834下载182次收藏
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刍议
有强制执行效力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该受让人在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无果的情况下,可否迳行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笔者试对这一问题做一粗浅的分析,以求教于大方。
一、 问题阐述
    从申请执行权的性质上讲,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是权利人要求国家运用强制力实现其私权利的行为,是公法上的权利;而一般的民事诉权仅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请求国家确认其实体权利的权利。因而后者的启动对主体的要求仅仅是“具有诉讼利益”即可;前者则明确的限定在执行名义直接确定的权利人。法律唯一规定的申请执行的主体范围可以扩张的情况就是上述权利人的继承人或者承受人。对此处的“继承人和承受人”不能作扩大的解释,亦即只有发生自然人的死亡或法人的分立、合并等事由,而不包括一般的基于当事人的合议而发生债权的让与中的“受让人”。所以程序法上,债权的受让人申请执行存在障碍。
二、对策。
首先,作为合同义务的债权的转让后的申请执行。这里转让债权本身就是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义务,从受让人是否应支付对价来区分,又可分为无偿和有偿两种:
其一,对于无偿的债权转让,转让的是申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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