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实施办法
***人民检察院
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为加强本院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自觉接受监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原则和建立检察官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作制度
1、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以及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律的高度,紧紧围绕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心工作,更好的服务和保障民生。
2、联络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的各项权利,不断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3、联络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密切联系群众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诚恳礼貌、热情周到、实事求是、优质高效。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要认真研究,及时全面予以答复;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来信要及时办理,既依法办事对法律负责,又注重耐心细致的说明解释,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
4、本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接待联络工作由院办公室和政治处共同负责,内部具体分工处理按纪检、政工、督查、信访、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庭的各自岗位职责分工负责。
5、为增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院工作的了解,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院工作的支持和监督,我院建立检察官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明确与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对应联系。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由检察长亲自负责,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由党组成员负责。每年对联系的代表走访不少于2次,平时要以电话等多种形式加强联系。
二、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的方式
1、坚持主动报告,主动接受监督
检察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实施办法
本文2013-07-22 11:29:33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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