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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行政诉讼看证人身份丧失的得与失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863下载293次收藏
从一起行政诉讼看证人身份丧失的得与失
郭某驾车靠边停车时将他人撞伤,经某交警大队现场勘验,认定其负全部责任。事故处理过程中,郭某和受害人未达成赔偿协议。其后,受害人以郭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郭某也向法院起诉,以交警大队未依法向其送达责任认定书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交警大队履行向其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定职责。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受害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遂依职权追加受害人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因交警大队送达及调解是在郭某和受害人之间进行,无其他案外人明确见证,而郭某确未在送达回执上签名,郭某否认交警大队曾向其送达责任认定书,因此,交警大队申请唯一在场的受害人做证,以证明其向郭某送达责任认定书而郭某拿取认定书而拒签名的事实。但郭某提出受害人已被法院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因而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做证。因责任认定书有无向郭某送达的事实难以认定,被告申请受害人做证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评析]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将受害人追加为第三人的做法欠妥。诉讼应紧紧围绕当事人的请求展开。本案原告郭某起诉被告交警大队未向其依法送达责任认定书而要求交警部门履行送达职责,是我国行政法规定的公民认为负有法定职责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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