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
现行所称的“民工”,通常指那些离开农村所承包土地而进城从事其他工作的劳动者。建筑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由这些劳动者组成的。建筑业的特点决定了这些就业人员处于弱势地位,加之诉讼成本大、时间长等因素,当出现不能按期取得报酬时,民工通常选择忍受,一旦忍受超过限度,往往会走向聚众索要,甚至出现极端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与思考。
1、关于“民工讨薪”与《劳动法》实施的有关问题
(1)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劳动争议作出界定,其中《意见》的界定范围显然宽于《条例》,其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从《意见》、《条例》和《解释》来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的讨薪应属劳动争议。
(2)关于救济措施的成本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这里体现了竞合禁止的立法思想。即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必须程序,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直接起诉。但必须看到整体拖欠民工工资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去。劳动争议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
1、关于“民工讨薪”与《劳动法》实施的有关问题
(1)关于劳动争议的界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劳动争议作出界定,其中《意见》的界定范围显然宽于《条例》,其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规定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作了相应规定。从《意见》、《条例》和《解释》来看,劳动者与建筑企业的讨薪应属劳动争议。
(2)关于救济措施的成本问题。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必须先经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这里体现了竞合禁止的立法思想。即劳动仲裁是法定的必须程序,不允许当事人选择直接起诉。但必须看到整体拖欠民工工资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到民事审判工作中去。劳动争议和一般民事案件相比,
“民工讨薪”现象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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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3:04: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4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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