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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审判监督程序案件的立审分离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134下载174次收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进行审判的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在两审终审的基础上,为纠正错误裁判而设立的特殊程序,是对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程序。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习惯地把审判监督程序称为再审程序。可严格地说,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并不完全相同。审判监督程序的范围广,它应分为申诉、再审申请的复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
    申诉复查阶段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在当事人提出申诉或再审申请、或法院自己认为可能存在错误时,对该案立卷复查,决定是否进行再审审理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审理阶段是人民法院对经复查后,作出再审决定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原案件所适用的一审或二审程序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新的裁决的一种审判监督程序。申诉复查阶段和再审审理阶段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它们的联系表现在都是审判监督程序,除因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检察院提起抗诉而进入再审的案件外,所有进行再审的案件必须经过申诉复查阶段。申诉复查是进入再审审理的前提和基础,而再审审理却不是申诉复查的必然结果。它们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区别:1、申诉复查是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的合法性、正确性进行审查,对存在错误的裁定进行再审,对不存在错误的则驳回申诉。再审审理则是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作出新的裁判。申诉复查解决的是是否启动再审的程序性问题,而再审审理解决的是重新裁判的实体性问题。2、申诉复查可以由审判员独任审查,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查,对此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对再审审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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