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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暂行)标准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07-01浏览:2594下载288次收藏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暂行)标准  

  

1 总则  

1.1  安全生产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全体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证万州供水工程的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地区及水利厅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水利系统有关规程、规范,结合本单位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标准。  

1.2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运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 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整改及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标准,并积极支持安全生产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有关部门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1.5  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 本标准适用于万州供水一期工程的运行、检修管理。
    2  事故认定  

发生以下情况,即可认定为事故。  

2.1 人身伤亡事故  

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企业生产过程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2.1.1 职工从事企业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2 职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生的伤亡;  

2.1.3 职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亡;  

2.1.4 职工在生产区域内,由于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导致突发性事件,如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1.5 政府机关、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1.6职工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2.1.7 凡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2 设备非计划停运,降低出力和少供水  

2.2.1水泵机组、水处理单元因其计算机控制保护装置或重要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起停运,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500kw及以上水泵机组2h, 500kw以下机组8h;  

水处理工艺单元2h。  

2.2.2水泵、电动机、变频器、主变压器、输电线路、配电线路(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没有预先在6h 以前向调度申请,并得到正式批准。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或备用。  

3)设备停用时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500kw及以上水泵机组72h,主变压器72h;  

b. 500mw及 以下机组的水泵机组、10kv变压器48h;  

c. 10kv以上主设备及主要控制保护装置、高压断路器,电力电缆48h;  

d. 10kv 及以上输电线路48h;
e.由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24h。   

2.2.3水泵、电动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1)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停用时间超过2.2.2条之3)的规定。  

(3)停运当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供水,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的限水。   

2.2.4主要供水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批准的期限;  

2.2.5备用的主要供水设备,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入运行;  

2.2.6自动化系统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2.7通信光线单根中断超过2h,或2根全部中断造成通信系统中断;  

2.2.8供水质量降低。  

(1)供水浊度超出规定20%,延续时间6h 以上;  

(2)系统监视控制点供水压力低于供水要求了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超过规定数值的±20%,且延续时间超过6h。  

2.3 经济损失  

2.3.1 因故障造成供电设备、公用系统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2.3.2 由于生产用油、氯气、碱等泄漏,检修、维护工器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 万元;  

2.3.3 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超过0.5万元;  

2.4  输水建筑物损坏,影响输水系统蓄水、输水;  

2.4.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水库大坝损坏或其它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或其他损失;  

2.4.2 由于塌方、水工建筑物损坏或其他原因导致隧洞不能按设计能力过水或其它损失;  

2.4.3由于工艺设备、输水建筑物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厂工艺单元不能正常使用或其它损失;  

2.4.4供水管网漏水、爆管或其它原因,影响供水能力10%以上延续24h以上或使整个系统停止供水2小时以上。  

2.5 其他  

2.5.1 主要供水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5.2 水锤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水泵机组倒转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 2 倍以上;  

2.5.3 发生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5.4 500kw 及以上水泵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水泵叶片折断,需更换叶轮;  

2.5.5 500kw 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需要更换损坏的线棒或铁芯;  

2.5.6 200kw 及以上主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5.7因排水设备故障、工艺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水淹厂房、淹没机电设备;  

2.5.8 输电线路倒杆塔;  

2.5.9 对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异常情况,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可认定为事故。  

2.6 事故分类  

运行发生的事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考核)事故、统计事故。  

2.6.1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  

(3)泵站机电设备严重损坏、输水管网严重破坏,三十天内不能修复;  

(4)水厂供水系统故障,供水能力减少30%以上,造成50%的用水单位因缺水而停止生产;  

(5)其它性质的特别重大事故,被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6.2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死亡1-2人,重伤3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不含3万元)至50万元;  

(3)泵站机电设备严重损坏、输水管网严重破坏,十五天内不能修复;  

(4)水厂供水系统故障,供水能力减少10%以上,造成20%的用水单位因缺水而停止生产;  

(5)水源泵站、水厂发生全厂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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