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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179下载228次收藏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变卖执行标的物或者变更执行主体时,经常出现案外人或被变更的执行主体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侵害了第三人权益或被诉侵害第三人权益。虽然不排除执行人员主观上的因素,但应该说执行工作自身的特点已经决定了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性。对执行异议审查与处理的程序和规定,法律上又没有详尽,造成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执行人员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监督,一直体现不出较强的监督力度,为此笔者为了使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更趋合理、完善,谈谈以下观点:
  一、执行异议由谁负责审查
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但这个“法定程序”究竟是什么程序,法律、法规没作明确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审查案外人异议时无章可循,各行其是。主要有这样几种做法:一是将执行异议交原审判庭审查,执行机构以审判结论为准,来处理执行与否的问题;二是将执行异议交原承办该案的执行员审查;三是交由承办该案以外的执行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笔者认为第三种做法比较好,因为原承办的执行员对异议审查,只能是自我的复查,有的原执行员对案外人异议不作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予理睬,不能体现真正的司法公正,所以执行异议应由承办该案以外的执行员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执行机构的审查是初步审查还是终局审查
民诉法规定由执行员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理由。审查时,执行员通过询问异议人,让他们如实陈述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实体权利的理由和根据,然后,分别向本案双方当事人核实。执行员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或取证,最终确定了当事人之间在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案外人单独在执行程序之外,对执行标的归属问题提起了诉讼,不服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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