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764下载260次收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劳动合同制度的建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不断产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类案件在数量上呈现遂年增长的趋势。尤其是劳动者关于工资、解雇、工伤、社会保险、侵犯人身自由的争议明显增加。劳动争议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中不仅要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还要参照适用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及行政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鉴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笔者从立案的角度出发对此类案件的受理谈一点浅显的认识。
所谓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它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
    一、关于案由
    我国《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类案由只限于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关系争议及劳动保险纠纷这四类。笔者认为此四类案由不足以反映劳动争议案件的性质,种类和特点,此种划分显得过于宠统,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以劳动争议纠纷为案由的情况,案由确定不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性质和特点。鉴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可否根据《劳动法》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将劳动争议类案件的案由分为以下几类: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引起的纠纷;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 、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引起的纠纷;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其中包括终止、解除、变更、续签劳动合同产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如转移劳动档案纠纷等;
另外,还可以在以上四类的基础上加以细化,如因保险引起的纠纷中又包括因工伤、医疗、生育、待业、养老保险等引起的纠纷。
    二、关于仲裁前置程序
    劳动法第79条规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类案件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或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不服的法院方能受理,这即所谓“仲裁前置”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该“前置程序”越来越不适应现今社会对劳动者保护需要,甚至从某些方面削弱了对劳动者的保护,阻碍了劳动力的发展。理由如下:
劳动法第82条对申请仲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劳动争议类案件立案之思考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