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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林地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办法(人民调解培训课讲稿)

栏目:党会党课发布:2013-06-23浏览:2379下载137次收藏

土地林地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办法  

-----人民调解培训课讲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上午好!  

很高兴与各位一起学习,现我对农村土地林地纠纷的现状及解决办法与大家进行探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发展的同时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上升趋势,特别是农村第二轮土地、林地延包后,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已成为农村主要矛盾。土地林地权属类纠纷几乎占到农村全部纠纷案件的60%,成为当前农村的主要社会矛盾,也成为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
    土地林地纠纷案件起因千差万别,年代跨越久远,档案资料不全,调查取证难、解决难度大。要解决好这些矛盾纠纷,就要了解掌握本区域内的历史变化、纠纷成因以及土地林地相关政策,用科学发展的观点,研究出此类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那么,我们到底用什么办法来解决这类矛盾纠纷呢?
     一、土地权属纠纷形成的原因和解决办法
    (一)土地权属纠纷形成的原因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纠纷的成因,主要是土地界线不清和土地的来源不清,要查清是哪个年代使用、历史变化、占地面积情况等。这是产生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解决土地纠纷的办法
   《土地法》、《土地法实施条例》、《土地权属调查处理办法》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对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确定均有明确规定,是解决土地纠纷的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处理不同的案件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  

1、要先使用调解手段。根据《土地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再确权解决。《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土地纠纷案件进行调解,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2、要及适时启用行政确权手段。无论是有权属纠纷,还是无权属纠纷的行政确权案件,均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权属。为避免矛盾升级,要适时启用行政确权手段。
    二、林业权属纠纷解决办法
   (一)要弄清林业政策的历史沿革变化
    1、解放后实行人民公社。百姓将土地改革时分得的土地林地及生产资料入社,不同的农民入到不同的农村集体组织。  

2、1962年,实行农村合作化《六十一条》“四固定”。即将土地、山林、农机具、大牲畜等固定到生产队,全部为集体所有,实行以队(生产队)为基础的核算方式。农民集体的林地也随之确定到各生产队。  

3、在实行农村联产承包之前,实行林业“三定”政策。  

   就是确定国家林地、集体林地和个人(自留山)林地“三种”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同的林地,并核发了林地使用执照、林木所有权证执照,对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了明确。
    实行联产承包之前,生产队又划分村民小组,生产资料又确定到村民小组,但这时的生产资料基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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