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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致雇工损失的赔偿责任

栏目:调查报告发布:2005-08-12浏览:2599下载152次收藏
    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到第三人侵害,其损失应由雇主承担,还是由第三人来赔偿,现行法律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省法院在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中以纪要的形式仅对雇工和雇主之间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作了规定,而第三人在该类型案件中的地位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未有明确的说法。下面笔者结合有关法律精神和审判实践,就此类案件在审理之中所要注意的事项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在该类型案件中,雇工、雇主和第三人形成的法律关系
    雇工在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第三人的侵害,第三人作为侵权的直接责任人,与雇工就损害事实形成一般的侵权关系。雇工作为受害人可以就损害的事实起诉侵权行为人即第三人。同时,雇工可以与雇主之间形成的雇佣关系,直接诉讼雇主,双方形成特殊的侵权关系。
    二、两种法律关系中适用的归责原则和证明责任
    雇工与第三人之间的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而雇工作为受害人必须就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受害人的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以及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负举证责任。上述四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受害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雇工以雇佣关系提起诉讼,归责原则的分配或举证责任的承担。按照省法院的纪要内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雇工对于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如果雇主能够证明损害是由雇工故意造成的,雇主不承担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雇佣关系中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雇主即使没有过错,但依照法律规定也要承担责任。它不以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既无过错又无过失,但法律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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