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格监督检查实行“三权分离”的探索
鼓楼区物价局局长 xxx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价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越发达,价格行为就越复杂,价格监督检查就越需要加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从健全价格行政法规体系、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规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价格行政体制、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入手,予以加强和改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发展形势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价格执法新机制。
一、原有执法机制存在的弊端
长期以来,物价系统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一直实行“谁检查,谁处罚,谁收缴”的“三权一体”的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一些弊端。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大。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交由一个检查组负责,检查的深度、执法的力度、处罚的标准等均由检查组掌握,受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及办案能力的限制,案件办理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由于检查人员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一方面容易造成说情风盛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这类现象的发生,削弱了价格监督管理力度,助长了价格违法案件的再生,损害了物价部门的形象。三是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在案件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办案程序,突出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该听证的不听证,在办案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行政效能低下。将执法队伍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个体,难以相互协作,发挥队伍的整体合力。五是检查领域难以开拓。权力的集中也意味着责任的集中,错案追究制度的普遍施行,使得执法人员怕办大案、难案,不愿意开拓价格监督检查新领域。
二、改革执法机制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针对原有“三权一体”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了检查、审理、执行“三权分离”的执法新模式。
第一,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以法治作为其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依法约束权力是法治的核心。
第二,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价的需要。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价格执法权是物价部门最为活跃的权力,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运用不当或不慎,就会产生各种不良后果。因此在强调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把权力分割开来,缩小权力幅度,增加相互制衡的环节。
第三,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已经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确定市场规则、维护价格秩序的间接宏观管理,即“定规则,当裁判”。物价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执法,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另一方面又必须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判法则,树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四,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价格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教育、医疗、房地产等,归根到底都与价格息息相关。目前,除了13项商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市场上98%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价格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的重要工具。市场经济越发达,价格行为就越复杂,价格监督检查就越需要加强。强化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从健全价格行政法规体系、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规范价格违法案件审理、加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价格行政体制、提高价格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改善价格行政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入手,予以加强和改进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新的发展形势对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富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价格执法新机制。
一、原有执法机制存在的弊端
长期以来,物价系统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中一直实行“谁检查,谁处罚,谁收缴”的“三权一体”的制度,在实际运用中容易出现一些弊端。一是行政执法随意性大。将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交由一个检查组负责,检查的深度、执法的力度、处罚的标准等均由检查组掌握,受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及办案能力的限制,案件办理难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执法行为缺乏必要的管理监督。由于检查人员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与制约,一方面容易造成说情风盛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这类现象的发生,削弱了价格监督管理力度,助长了价格违法案件的再生,损害了物价部门的形象。三是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在案件检查中不按规定履行办案程序,突出表现在“重实体、轻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该听证的不听证,在办案中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行政效能低下。将执法队伍分割成若干个独立的个体,难以相互协作,发挥队伍的整体合力。五是检查领域难以开拓。权力的集中也意味着责任的集中,错案追究制度的普遍施行,使得执法人员怕办大案、难案,不愿意开拓价格监督检查新领域。
二、改革执法机制是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
针对原有“三权一体”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种种弊端,我们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了大胆改革,探索了检查、审理、执行“三权分离”的执法新模式。
第一,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以法治作为其活动的基本准则,而依法约束权力是法治的核心。
第二,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依法治价的需要。行政权力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社会的复杂性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自由裁量的广阔空间。价格执法权是物价部门最为活跃的权力,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自由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运用不当或不慎,就会产生各种不良后果。因此在强调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要把权力分割开来,缩小权力幅度,增加相互制衡的环节。
第三,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政府对价格的管理,已经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确定市场规则、维护价格秩序的间接宏观管理,即“定规则,当裁判”。物价部门一方面要通过加强执法,建立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另一方面又必须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判法则,树立起廉洁、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四,改革执法机制,实行“三权分离”,是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要求。价格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利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教育、医疗、房地产等,归根到底都与价格息息相关。目前,除了13项商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市场上98%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都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必
对价格监督检查实行“三权分离”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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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2 10:55: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38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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