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法治社会的法律总管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司法部,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统管司法、法律事务,惟独英国情况特殊,有个司法大臣(或称法律大臣)办公室行使司法部职能。这个司法大臣同时还是上议院议长、英联邦首席大法官。各国司法部的职能因国情不同而有所不同,通常可以英美法与大陆法传统分类为视角进行分析。英美法国家常以美国司法部为典型。美国司法部是国家法律事务的总机关,也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执法机关。司法部长同时是总检察长,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都隶属于司法部长。也就是,除法院审判权外,其他司法权如检察权、侦查权、执行权以及法律事务管理权都由这个部门行使。加拿大、澳大利亚司法部与美国类似。这就是所谓大司法模式。大陆法国家以法国、德国司法部为典型。在职能上,与英美法国家特别是美国司法部相比,并不逊色多少。主要差别是司法部长不是总检察长。司法部不是最高检察机关;侦查权由政府其他部门,如内政部行使,司法部不是最高执法机关。但其实这是表面的、相对的。在这两个国家,检察机关虽然与司法部分立而设,但检察长是由司法部长提名任命的,要向司法部汇报工作。对重大敏感案件,司法部长有权过问。由于实行检察一体化原则,可以想象司法部长实际上可通过检察长指导、影响案件侦查权的运作。可见,两大法系国家司法部职能作用有所不同,但彼此差别不是很大,不少人想当然地认为美国司法部是大司法,法德司法部是小司法,这是不准确的,它们的共同之处远远多于特别之点。有的大陆法国家如摩洛哥,虽深受法国影响,但它的司法部在职能上与美国司法部基本相同。
俄罗斯、东欧国家近年来掀起司法改革的浪潮,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建立健全司法部。以俄罗斯为例,从职能看,它的司法部与美、法、德的明显不同主要在于检察权、侦查权的配置上。司法部没有检察权,也没有侦查权,这点不同于美国;司法部对检察官没有提名任命、工作指导关系,这点不同于法、德,但司法行政以及各类法律事务由司
司法部——法治社会的法律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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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8-11 14:53:00发表“调查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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