牢固树立群众观点 增强司法亲和力
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增强司法亲和力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人民法院在工作方法上“要统筹兼顾司法工作专业性与坚持群众路线”,“广大法官特别是身处基层审判一线的法官,既要精通法律,又要依靠群众,甘心做群众的学生,善于从群众的意见中寻求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智慧,不断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与认同度”。[1]当前我国的司法裁判难以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司法的公信力还难以令法院内外满意,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司法亲和力上存在不足。
司法亲和力就是要使司法活动和司法权建设的指导思想既要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与基本理论,又要与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现实公众法治心理及接受能力相契合,使司法资源真正成为公众认可和接受的生活资源,在“公平与效率”的框架下,使法律的权威得到更“人性化”的体现,使司法制度真正适应社会运行的良性轨道。司法的过程不仅是法官主观理性适用法律制作判决的过程,也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产品进行评价并进而决定是否接受的过程,而后者在中国具有更重要的意义。[2]通过对司法亲和力不足的原因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司法的亲和力:
1、健全和谐司法机制,增强裁判的伦理性。认真贯彻“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性化司法意识,加强审判公开,在政策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确有困难的涉诉群众和弱势群体以特殊的关注和帮助,使当事人在得到公正裁判的同时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
2、加强诉讼指引释明,打造温情诉讼环境。塑造刚柔并济的司法制度,必须充分重视软性司法手段的运用。一方面,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具有权威性,呈现出一种刚性;另一方面,法律运作当中又包含着浓浓的人情味,呈现出一种柔性。司法只有刚性与柔性兼具,才能够具有温暖的平和的威严。作为法官,可以通过合理的释明,将刚性的晦涩难懂的法律用朴实无华的语言传达给当事人,使司法充满温情。法官的释明主要应包括诉前的风险告知,诉中的辨法析理,诉后对裁判文书的讲解及对当事人诉后行为的指导,不能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平等,使法庭成为强势一方玩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也不能由于人民群众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司法晦涩难懂,疏离于大众。通过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合理行使释明权,真正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充满温情的诉讼环境,不仅可以有效弥补法律本身的缺陷,还能够促进司法更加贴近公众。
3、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提高法律适用水平。在司法审判中,对法律精神的把握直接影响着司法活动的社会效果,而法律精神主要体现在法律原则之中,因此,若要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必须在审判实践中合理运用法律原则,努力提高法律适用的水平。
法律原则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预先设计的法律对特殊案件个别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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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3-04-28 13:13:58发表“征文作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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