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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宣传题纲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3-04-08浏览:2991下载147次收藏

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宣传题纲

一、困难群体就业优惠政策  

1、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包括难以实现就业的:①“4050”人员,②经评定的残疾人员,③享受低保人员,④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⑤因征地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⑥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可给予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  

2、职业介绍补贴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对登记失业人员和本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免费职业介绍成功,确定就业或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3、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单位缴费部分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5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补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2)实现灵活就业(从事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到农村承包种养业的;③为企业法人提供劳务服务的;④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⑤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4050”人员)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4、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我市现行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二、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优惠政策  

免费职业培训、鉴定和推荐就业。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含农场、华侨农场劳动力)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免费推荐就业。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1、免费创业培训。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免费创业培训。  

2、创业资助。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目前我市创业资助标准为5000元。  

3、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不超过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4、税费优惠。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月1日 至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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