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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强化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建议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3-03-08浏览:2123下载239次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合理安排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罚没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四)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2.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3.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4.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5.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6.其他利用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垄断经营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其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1.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的非财政预算安排的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收入分成、下级上缴资金等);2.彩票发行费;3.体现政府职能或者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4.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等其他收入;5.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6.财政性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上述收入需要依法纳税的,其缴纳税款后的余额为非税收入。

              二、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和监督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确保依法依规和应收尽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一)推进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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