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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3-03-06浏览:2205下载169次收藏

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xx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深刻汲取近期国内外公众聚集场所因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违规燃放烟花导致群死群伤消防安全事故频发的教训,确保“两节”、“两会”期间我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根据《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安委〔2013〕3号)要求,市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至2月9日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检查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检查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和网吧、游艺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洗浴足浴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5、商场、酒店、宾馆、大型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专项检查整治的重点

1、是否开展了“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是否对本辖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并有针对性的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2、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公众聚集场所室外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要求;

4、可能引起火灾的危险源是否存在;

5、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

6、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二、工作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营业的公众聚集娱乐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撤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通知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公众聚集场所的室内外装修,其装修材料均应送省级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对公众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撤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通知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三)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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