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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分场收据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02-17浏览:2985下载287次收藏

一、收据的领用
需要领用收据的部门,向公司总务部门办理收据领用手续。公司总务部门根据领用部门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收据、数量,发放。
二、收据的开具
1、各分场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收据。
2、开具收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收据专用章。
3、各分场不得有下列虚开收据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收据;
(2)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收据。
4、各分场应当按照收据管理规定使用收据,不得有下列行为: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收据、收据专用章。
(2)拆本使用收据;
(3)以其他凭证代替收据使用。
三、收据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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