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某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提升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公布验收合格的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和确认第二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水保〔2012〕78号)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云南省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保〔2012〕3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为重点,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通过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建设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实施细则、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五完善”。
(二)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职能力,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五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四)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五)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7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法规文件基础建设
1.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水土保持配套规章、细则,细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案件查处、水土保持补偿等规定,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是扩大工作范围(由农村扩大到城镇);增加工作途径(由治理现有水土流失和控制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扩大到生态修复、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地及湿地保护等);增强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案件查处、水保补偿等方面);完善制裁和保证措施(通报、处罚、限批、曝光等)。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前置条件;明确方案编制范围和重点项目类型;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监督方案的实施、组织,参与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及时记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并建档立案,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公路、水利、矿山、水电、开发区、城镇、房地产开发、非煤矿山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程序、频次、方式、内容、重点、整改及跟踪落实要求。对未能按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明确整改措施;对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明确行政处罚、限批和曝光处理等处置办法。掌握本辖区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的分布和生产建设情况,明确本级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和内容,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年度检查情况上报制度、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和年终工作考核制度。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明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总体工程验收前必须完成水保专项验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内容、验收合格条件、验收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国家、省、市级审批立项的项目,应当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达标后再组织验收。
5.完善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项目建设所在水土保持分区、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和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合理确定征费标准。制定、修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合理调整征收范围,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推动建立水保生态补偿机制。
(二)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1.完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
2.充实工作人员。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定期组织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参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人员要参加专项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水土保持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固定办公场所。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和资料档案室。
4.稳定工作经费。将水土保持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初预算,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5.配备取证设备。配备必要的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经纬仪、gps、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执法取证设备,保障工作用车。
6.规范档案管理。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专用档案,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数据系统。
(三)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1.方案审批规范。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程序,审批机构必须是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不得出现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等现象,确保已批水土保持方案不出现技术性错误。
2.监督检查规范。每年对审批水土保持项目开展2—4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通报、曝光等处理。
3.设施验收规范。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受理、验收、批复、送达程序,形成有记录,无逾期、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的工作流程。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确保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设施质量问题。
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现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越权及擅自不按水保方案批复的数额征收现象,严禁“以收代管”行为。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不得违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5.案件查处规范。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处必须依据充分,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及执法规范。
(四)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1.重大事件通报。建立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通报及时规范,无瞒报、漏报现象。县水务局和有关部门对发生的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要在1周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及时报告。
2.工作职责明确。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将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责任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提升我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水利部《关于公布验收合格的全国第一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和确认第二批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县的通知》(水保〔2012〕78号)和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全国第二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云南省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水保〔2012〕39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以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为重点,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通过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和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建设过程中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建设目标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实施细则、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五完善”。
(二)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职能力,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五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四)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五)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70%以上。
三、主要内容
(一)法规文件基础建设
1.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水土保持配套规章、细则,细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案件查处、水土保持补偿等规定,进一步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重点是扩大工作范围(由农村扩大到城镇);增加工作途径(由治理现有水土流失和控制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人为水土流失,扩大到生态修复、小流域综合治理、水源地及湿地保护等);增强规章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审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案件查处、水保补偿等方面);完善制裁和保证措施(通报、处罚、限批、曝光等)。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前置条件;明确方案编制范围和重点项目类型;把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关,监督方案的实施、组织,参与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及时记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并建档立案,进一步推进重点项目、公路、水利、矿山、水电、开发区、城镇、房地产开发、非煤矿山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办法,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程序、频次、方式、内容、重点、整改及跟踪落实要求。对未能按要求落实“三同时”制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明确整改措施;对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明确行政处罚、限批和曝光处理等处置办法。掌握本辖区不同规模建设项目的分布和生产建设情况,明确本级监督检查重点项目和内容,认真落实水土保持年度检查情况上报制度、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和年终工作考核制度。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明确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总体工程验收前必须完成水保专项验收。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内容、验收合格条件、验收申请程序和所需材料。国家、省、市级审批立项的项目,应当先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达标后再组织验收。
5.完善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根据项目建设所在水土保持分区、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情况和重点项目优惠政策,合理确定征费标准。制定、修改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合理调整征收范围,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推动建立水保生态补偿机制。
(二)监督管理机构能力建设
1.完善监管机构。建立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
2.充实工作人员。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定期组织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参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人员要参加专项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水土保持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3.固定办公场所。设置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和资料档案室。
4.稳定工作经费。将水土保持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初预算,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5.配备取证设备。配备必要的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经纬仪、gps、笔记本电脑、打印机等执法取证设备,保障工作用车。
6.规范档案管理。建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专用档案,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数据系统。
(三)规范监督管理工作
1.方案审批规范。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程序,审批机构必须是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不得出现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等现象,确保已批水土保持方案不出现技术性错误。
2.监督检查规范。每年对审批水土保持项目开展2—4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通报、曝光等处理。
3.设施验收规范。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受理、验收、批复、送达程序,形成有记录,无逾期、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的工作流程。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确保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设施质量问题。
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规范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现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越权及擅自不按水保方案批复的数额征收现象,严禁“以收代管”行为。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不得违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5.案件查处规范。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立案查处必须依据充分,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及执法规范。
(四)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
1.重大事件通报。建立对重大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的挂牌督办制度,做到通报及时规范,无瞒报、漏报现象。县水务局和有关部门对发生的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立方米以上),要在1周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特殊事件(一次水土流失10000立方米以上)及时报告。
2.工作职责明确。加强水土保持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工作,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确定执法岗位,分解执法职责,将执法职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岗位上,形成多层次抓落实的目标体系和责任制。 
某县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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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3-01-23 17:34:48发表“策划方案”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305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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