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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3-01-17浏览:2297下载193次收藏

某县加强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

玉龙县委办公室  玉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玉龙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入

推进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加强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暨行政调解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

(一)各乡镇、各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民事纠纷。重点解决好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民事纠纷。

(三)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平等原则。行政调解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要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表达意愿和选择合法救济途径的权利;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

在调解过程中的地位平等。

(二)合法合理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事实、法律,释法明理,分清是非;调解方式和结果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调解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既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公平公正地化解争议纠纷。

(四)高效便民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积极、迅速、及时地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争议纠纷,防止久调不结。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程序

(一)申请。行政调解可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可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由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必须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

争议纠纷时,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申请行政调解。

(二)受理。行政机关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三)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过程中,要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涉及重大、复

杂以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分

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争议各方达成谅解。

(四)制作文书。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机关应当制作载有行政纠纷事由、调解事项、事实、调解结果、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签名,加盖调解机关印章的行政调解书。

(五)履行。达成调解、和解协议后,各方当事人要积极履行。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统计报告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部门要对本乡镇、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进行每月统计汇总,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开展行政

调解工作的情况并建立行政调解案件台账。对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要及时摸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汇报。

(二)公开运行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依据、范围、原则和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了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信息宣传制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行政调解、支持并选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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