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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渝水区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3-01-08浏览:2732下载271次收藏

浅谈渝水区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为贯彻《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和土地争议调处工作,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局分别对2008年以来登记发证的2809宗地(其中:国有建设用地791宗,宅基地2018宗),抵押登记24宗进行了认真梳理,按照土地登记规范化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浅谈渝水区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一、渝水区《土地登记办法》贯彻实施情况  

《土地登记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局不仅派员积极参加省厅地籍处举办的培训班进行学习,领会《土地登记办法》的内容。利用墙报、板报、简报、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对《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在“6.25”全国土地宣传日和“4.22”世界地球日及“12.4”法制宣传日将《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编成小册子、宣传单发放给群众,现场讲解,使广大人民群众对我们所从事的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工作有更深入的了解,以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从2008年上半年开始,我区进行土地登记时,都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新内容进行操作的,未发生一宗土地登记不规范的情况。  

二、渝水区土地登记表格、证书使用、管理情况规范有序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表格>的通知》要求,我局及时按规定启用了新版土地登记表格、证书。土地登记申请表、土地登记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填写。统一使用向省厅购买的土地权利证书,土地权利证书购回后,由地籍股抽出专人进行保管,地籍股土地登记人员凭登记表领证并进行打印。我局无私自印制、购买和使用假土地权利证书的现象。  

三、      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发证,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土地登记行为是一项政府行为,更是法律行为。我局在土地登记过程中严格把握主体资格合法性,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报渝水区人民政府审批制度,任何单位无权办理土地审批登记;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按规定由渝水国土分局审批登记;土地登记具体业务由我局地籍股统一办理。  

我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土地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权登记。对下列情况不能办理登记发证:(1)土地权属有争议的;(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3)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它税费的;(4)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申请登记的;(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6)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申请要件的;(7)对经营性用地没有按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的;(8)协议出让地价低于出让底价的;(9)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1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11)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12)查封登记未解除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13)其它依法不予登记的。  

针对地籍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我局编写了《土地登记工作流程》、《土地登记材料索引》等,要求土地登记人员严格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登记。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审查登记发证手续。规范使用和填写土地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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