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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野湖游船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3-01-06浏览:2056下载124次收藏

第一条  为加强雪野湖游船管理,保障水上安全,防治游船污染,确保水生态境  良好,规范游船经营秩序,维护游客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游船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雪野湖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委会成立雪野湖景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雪野湖内游船经营管理职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雪野湖景区水域是指雪野湖主体湖面的13平方公里的范围。  

第四条 在雪野湖景区水域经营游船等水上游览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在交通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旅游、安监等相关部门,可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雪野湖景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配合、协助相关部门对雪野湖景区游船安全实施管理;必要时,接受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雪野湖游船的投放实行额度管理。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雪野湖景区水域的具体条件和环保、安全等相关规定,制订每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对雪野湖景区游船的类型、数量实行有效控制。  

第七条雪野湖景区的游船实行公司化管理。  

拟参与从事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并参加管理处按照雪野湖景区年度游船投放调整计划组织的游船经营资格公开竞争。通过公开竞争取得经营资格,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公司签定有偿使用合同后,方可购置或者建造船舶,纳入公司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经营。  

未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购置或者建造的船舶,一律不得投入景区游船营运。  

第八条  在雪野湖景区营运的游船应具备与航行水域相适应的安全结构、强度、稳性,配备相应的航行、通信、信号、救生、消防、防污染等设施、设备,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环境的要求。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3)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船名;  

(4)取得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船舶签证簿》;  

(5)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6)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九条  游船配套的各类基础设施(如码头、管理用房等)由管理处根据景区规划,会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规划、水利等部门划定建设范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统一建设。  

游船码头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海事管理机构通航安全评估,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第十条  各类游船的经营资格不得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确需转让的,报管理处备案并提交书面申请、转让协议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船检证、营运证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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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野湖游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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