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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十八大精神调研报告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2-26浏览:2805下载240次收藏

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十八大精神调研报告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着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职能,通过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我们深刻认识到,要不断完善管理体制,转变工作职能,规范管理方式,夯实管理基础;要切实保障机关运转,保障职工生活,改善办公条件,增强保障能力;要服务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机关和部门,提升服务水平;要提高工作效能,务实推进工作,用工作实绩和成效体现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职能。这才是我们学习十八大精神的归宿和落脚点。


一、按照十八大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各类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配置合理、运转顺畅、监管到位、保护严格。要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更加合理有效,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应当完善机关资产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账卡和使用档案,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政府各部门的闲置资产应当由本级政府统一调剂使用或者禾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应当上缴国库。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应当由本级政府及时收回,统一调剂使
用。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租用办公用房。
目前,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在办公分散、面积拥挤、抗震不足、节能不够、年久失修、管理不力等诸多问题,维修维护成本逐年递增,擅自出租出借现象比较普遍。
根据我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现状,我们将结合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依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在进行广泛摸底调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实现州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经营性国有资产依法统一管理、规范管理。要健全完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出租出借等各类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制定《州级机关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使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更加合理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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