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质量(劳教警察)
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
在法治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社会,劳教人民警察,应当确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一切行政行为的做出都应站在人权的高度来考虑。作为一名执法者,如何正确运用好手中的权利,通过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来提高执法的质量,已成为如何正确树立法治理念,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执法,即使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 。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实现人的权利。立法是确认人的权利,界定、明确处在不同利益集团、不同社会阶层的不同人们的权利的性质、类别、范围和实现途径;执法则是使立法所确立的人的权利,或虽未为立法所确立,但属于人作为社会成员所自然应具有的权利得以实现,包括提供权利实现的途径、条件,排除权利实现的障碍,防止权利滥用和制止侵权,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和给予被侵权者以救济等。可见,权利是执法的核心。一切执法行为,如果离开了对相对人权利的辨认、尊重和保障,就会异化成权力滥用,其所执之“法”在形式上可能是“法”,但此种“法”的灵魂已被其扭曲乃至偷换。
在劳教场所中,劳教人民警察和劳教人员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分析也就是执法者与相对人的关系。因此,如何尊重、保障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衡量民警队伍执法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参数。在强调劳教人民警察主观能动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劳教人员的积极参与。因为无论是在管理上的横向分类和纵向分级,民主管理,百分考核制度,请放假制度以及半开放式管理等,还是教育上的分类教育,劳教办学制度等,所有的这些措施所指向的客体都是劳教人员。因此,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都必须要重视对客体(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以此来不断提高我们的执法质量、执法水平。
劳教人员作为社会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要想让他们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就必然对我们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对于一名基层民警而言,在对劳教人员日常的管理教育中应当做到“两个规范”:一是规范执法行为。二是规范各项基础工作。即规范对劳教人员的日常考核、立功记功呈报、安排会见及通信等环节,同时还应该给每个劳教人员提供一个在服教期间说出心里话,表达真实想法的机会,以此从被执法者的角度来更确切地掌握民警执法工作中的真实情况。
为更有效地做到以上“两个规范”,从而提高劳教民警的执法质量,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三步走”的方针策略。
第一步是了解谈话。首先是要在劳教人员当中广泛开展解教前谈话制度,即向劳教人员宣传解教前谈话制度的内容、规定和目的,以及对反映问题人员的保密、保护规定及相关承诺等,使劳教人员消除顾虑,鼓励大胆地、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其次是建立专门的谈话渠道,如通过填预约单来预约相关部门领导谈话,建立谈话信箱,公布谈话热线等。再次是由专人负责解教谈话,并建立相关基础台帐,从而真正规范落实这一制度。
第二步是对了解掌握的情况,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这是落实谈话效果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大量实践考证的基础上进行的调查核实才能既解决民警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及其它实际问题,同时也防止了个别劳教人员利用解教前的机会,恶意地对规范执法、严格管理的民警泄私愤、打击报复。劳教场所的调查核实,可以通过该解教劳教人员所在中队的骨干劳教人员、其他同教,中队民警乃至大队领导,有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他中队知情的民警及劳教人员了解情况。
第三步是对调查核实
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执法质量(劳教警察)
本文2012-12-19 16:45:08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26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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