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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破解决法难题、提高执法水平的几点体会

栏目:心得体会发布:2012-12-18浏览:3009下载218次收藏

确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  

破解决法难题、提高执法水平的几点体会  

   

为了贯彻落实省局张庆义局长的重要批示,我局结合自身多年来的工作实际就“破解决法难题、提高执法水平”这一工作进行广泛的座谈和征求意见。现将几点体会总结如下:  

一、当前我局在执法打假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及解决办法  

1、应当明确拒绝、阴碍行政执法的具体范围及认定该行为对应收集那些证据。如:《产品质量法》第56条规定“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8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小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察的……”。以上两条明确了“拒绝接受”和“拒小接受”两种情况,现案件,以不让进门的有之,现切阴拦、围墙、发生肢体接触的有之,多次通知拒不来接受调查,找不到人的有之,伪造、隐匿、灭证据未考提供虚假证的有之,遏制这种情况我们应如何认定,收集哪些证据,我系应统一规定。遇到此类情况还应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因为《治安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二项已有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本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百元以下罚款;(二)阴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的行为,比较好认定,固定证据较容易,这些《产品质量法》第63条,《工业产品生产证可证管理条例》第50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98条第二款都有规定。担是在我局对其处罚的同时,是否也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罚,因为《治安处罚法》第60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络的财物的。  

3、技术监督局执法被社会戏称为“软执法”,即指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一切案件全凭法律的威慑力、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的自觉履行及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和办案技巧,如遇到拒绝、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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