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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对策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2-17浏览:2264下载168次收藏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基石,搞准统计数据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中心任务和根本职责。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影响经济运行的因素越来越复杂,统计工作难点问题日益突出,搞准数据的难度越来越大,统计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近年来我们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的以重点检查为主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一定程度上有效地保障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的贯彻实施,保障了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是,在统计执法检查中仍然发现诸多的问题,需要我们寻找解决对策。  

一、主要问题  

1、统计数据准确性不高。由于统计方法制度经常变更、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被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以及外来干扰等原因,造成一些统计数据和实际数据存在某种程度的偏差。  

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一些单位还出现了许多过去没有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领导干部为了追求所谓政绩,授意、指使基层单位弄虚作假,编造统计数据;有的单位和人员为了骗取荣誉和利益“按需报数”;有的统计人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却不履行调查核实职责,有的甚至主动迎合领导意图,参与弄虚作假。  

二、原因分析  

造成统计数据准确性不高,统计违法乱纪行为时有发生的原因有体制机制的原因,有也利益驱使的动因。  

1、统计法律法规不完善,统计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统计法律法规自身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手段被动等,使得在统计执法中面临有法不能依,有法依不住的尴尬局面。如统计对象报表迟报:电话催报难以保留证据,常发催报单在时间及人员按排上又不现实;再如行政单位统计违法,由于不能有效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仅限于通报批评和责令改正的“软办法”,虽然2009年颁布实施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行政处分方面得到加强,但因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较差,使统计执法在实际运作中大打折扣。另外,《统计法》虽然颁布实施已二十多年,对统计法律法规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但往往流于形势,只走过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对统计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更有甚者,一些统计调查单位频繁更换统计人员,造成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对统计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无证上岗。在这种环境下,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也就难以避免了。  

2、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抗干扰能力弱。  

我国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在业务上以上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在行政上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由于各级统计部门的人员调配、任免、经费仍由当地政府负责,实质上是同级政府领导为主,很自然的形成被监督者依然是监督者的“直接”领导,这种管理体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服从型”统计管理体制的弊端。容易造成地方政府对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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