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公告
关于对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的监督公告
为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强化职业道德的教育、督查,健全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树立医务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按照市卫生局菏卫医发[2009]8号《关于印发菏泽市医务人员执业不良行为记录处罚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下列行为为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
1、服务态度生硬,用语不规范,与病人或其家属发生争执,被投诉的。
2、不执行首科、首诊、首遇、首诉、首问负责制的。
3、违反医疗服务行为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4、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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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2-12-16 20:31:08发表“模板范例”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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