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论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涉及到100余处,涉及国家司法职权的调整,涉及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义务及其相互关系的调整,涉及公民的基本义务的保障,适应了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着力于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修改后刑诉法的颁布实施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开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加严峻的挑战。当前,如何做好准备来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积极应对司法工作面对的新形势、新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诉讼法修改》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促使司法警察人权观念得到提升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内容中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规定、把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诉讼权利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规定了司法警察可以行使的五项权力:采取强制手段权、使用警械权、使用武器权、强行带离现场权、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权。这势必会促使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行使这些职权时更加重视人权保护,始终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在履行职责中防止检察官在侦查取证中刑讯逼供,体罚证人、嫌疑人,超时限办案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在工作中自觉树立理性、规范、文明的执法理念。
(二)给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带来挑战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公安机关的职权,使人民警察行使职权得到了加强,而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警种,其职权是否扩大陷入未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性质上属于人民警察,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并未作具体规定,只作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的原则性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对司法警察的具体职权作出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明确了司法警察的性质是参与检察活动的人民警察。这就造成了司法警察绝大部分的执法权是在协助检察官执行职务,使司法警察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完整的执法权,导致司法警察履职陷入尴尬,给司法警察行使职权带来挑战。
(三)给司法警察执法行为带来挑战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采取技侦手段的权力,修改了侦查程序,完善各项侦查手段,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增强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严防刑讯逼供;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新设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增加了询问证人的地点要求,扩充了查封、冻结、扣押的对象范围。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从线索初查、立案侦查、收集证据、传唤犯罪嫌疑人、釆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到提起公诉,是一个充满变数的复杂过程,这中间包含着许多不同的工作层面和环节。在每个工作层面的环节中,检察官和司法警察所承担的职责不同,所扮演的“角色”也不一样,新的刑诉法修改将给司法警察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等执法行为带来影响。比如:刑诉法修改后,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辩护律师在检察院自侦部门侦查期间可以第一时间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向检察院自侦部门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这样,检察院自侦部门在案件的初查工作中,就会力求在立案前尽可能掌握足够的证据,但在初查过程中又难以避免不惊动今后可能立案的犯罪嫌疑人,这就无形中增加了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潜逃的概率,这势必会给司法警察的抓捕工作带来挑战。
(四)给司法警察人员配置带来挑战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使检察机关职务侦查工作得到强化,作为协助自侦部门办案的司法警察,不论是在看管工作、抓捕工作还是追逃工作中,其工作量势必会得到加重,这样,司法警察的力量就会略显不足。特别是检察官出庭也将面临危险,为了防止被告人的亲友或家属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实施伤害,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需要与法院司法警察合作以保护出庭检察官的人身安全,无形中又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人员配备问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二、司法警察工作应对机遇和挑战的几点思考
司法警察作为参与诉讼活动的执法人员,面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应对机遇和挑战的过程中,除了要加强学习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认真进行法律实践、深入调查、强化司法警察理论研究、加快现代司法警察理论体系的构建、积极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改革创新外,还要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当前所面临的几项工作。
(一)保障办案安全方面
保障办案安全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是检察办案的基石,也是司法警察的天职和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司法警察必须把保障办案安全作为第一位任务来抓,认真贯彻“明确责任、落实制度、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方针,积极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看审分离”涉及到办案安全所面临的新形势。在思想上,重视安全意识教育,强化干警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在责任落实上,层层到位,严格落实看审分离制度,促使司法警察和检察官各司其职,坚决杜绝以检代警等检警混用;因决策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由检察官承担责任,因保障不力出现的安全问题,则由司法警察承担相应责任;在绩效考核中实行检警连带责任考核制,以增强配合协作,有效避免发生相互推诿的现象。在硬件设施上,坚决清除安全隐患,严格按照《办案工作区建设标准》规定,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在选择办案地点时,必须以保证办案安全为前提。
(二)协助自侦办案方面
在实际的工作中,司法警察履行的职责大多数是在协助职务犯罪侦查环节,只有主动融入自侦办案,司法警察的职业属性才能得以充分体现,专业优势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一要合理划分决策层面和执行层面的工作,确保司法警察在检察官指挥下,承担起办案工作中一些程序性、事务性工作,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二要建立内部关系协调制,加强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自侦案件上的配合,使司法警察了解侦查意图,司法警察与查办案件的检察官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完成侦查任务。
三要搞好检警协作,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实行定期检警联系会,根据司法警察履职情况,指出在检警配合上存在的问题,同时征求业务部门对司法警察履职的意见和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
(三)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前的健康检查方面
根据公安部等部委的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前进行健康检查。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的推行,符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宗旨,不仅体现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而且又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权利。在对犯罪嫌疑人健康检查过程中,司法警察必须要保护好他们的安全,防止一切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一要对医院环境、医院检测设备、医院检查场所进行严密检查,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策略。二要成立看管安全防范小组,在健康检查过程中,既要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要相互协调。三要与医院建立联动机制,开通检查绿色通道,使所有检查项目一律优先,检查项目地点趋于集中,以缩短犯罪嫌疑人在医院检查的滞留时间和路程。四要联络公安机关密切协同,作好处置预案,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四)押解工作方面
在押解过程中,司法警察不仅要积极应对押解过程中一切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防止押解对象自杀或潜逃,而且要充分保障押解对象的权利。一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规则》履行职责。执行押解前要认真了解被押解人的详细情况,结合押解中可能出现的各项问题,合理配备警力和装备,制定多套应对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实战和应变能力;面对突发事件,司法警察要处置果断,根据预案立即作出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好局势,防止事态扩大;遇押解对象脱逃的,应立即和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组织人员追捕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二要充分保证押解对象在被押解过程中应有的人身权利,比如饮食、上厕所等,但在此过程中要严加控管,坚决不能使其脱离控制范围;发生病症可能危及生命的,应及时报告,并与有关部门联系,使押解对象取得就近治疗,治疗期间,司法警察必须实行严格监控,保证押解对象人身安全的同时防止其潜逃。
(五)看管工作方面
《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侦查讯问程序的规范性,延长了传唤、拘传的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所以,司法警察面临看管时间延长的挑战。一是在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时,要根据案件情况,监督好办案人员对时间的控制,在超过时间前作及时的提醒。二是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后的看管期间,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要严防犯罪嫌疑人脱逃、自杀、自残、串供、传递信物等,遇紧急情况时要采取强制措施约束。三是要充分保证被看管人的合法权利,在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中,发现办案人员体罚、虐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形时,应当及时制止;若出现被看管人有受伤情况的,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再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就近医治,同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追逃工作方面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自侦案件调查中,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潜逃的概率会无形增加,同时也将给司法警察追逃工作带来考验。司法警察在追逃工作中,一是要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成立的追逃小组,与自侦部门干警通力合作,形成合力追逃;要认真梳理在逃的职务犯罪案件,仔细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及案件材料,确定犯罪嫌疑人潜逃后可能谋生的地点,制定有效的追逃方案和应急预案;追逃过程中,要特别注意隐蔽身份,严格保密。二是加强对外协作,积极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和与异地司法机关的协助互动,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手段,遍地撒网,积极开展追捕行动。三是利用刑诉法修改上保障人权的契机,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亲属的规劝、教育、感化,采取政策开导、释法说理等手段因案施策,督促犯罪嫌疑人归案自首;联合运用“政策牌”、“亲情牌”,在向犯罪嫌疑人表明检察机关追逃信心和决心的同时,采取攻心战术讲明国家从轻处罚政策,充分利用亲情感化犯罪嫌疑人,促使其投案自首。
总之,《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将给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工作的开展中带来更加严峻的考验。司法警察要以此为契机,以“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为中心,以加强队伍建设、编制管理创新为载体,切实加强司法警察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建设,推动司法警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论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本文2012-12-07 00:10:20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24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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