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审计证据合理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必要性
【摘要】目前的审计移送处理案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决率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审计成果水平的提高和审计职能的发挥。由此提出审计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问题。审计证据和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是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而且新发布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也基本体现了与司法证据接轨的意图。审计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具有理论、现实和事实依据。从表面上看,审计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是审计实践中提出的问题,但从本质上讲,它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所决定的。审计实践中的诸多案例已证明了审计证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有效应用,因此,合理、充分、有效地将审计证据应用在于刑事诉讼案件,有利于将查处经济犯罪大要案的工作引向深入。在现行法制环境下,审计机关应充分发挥优势,有效履行职能,在切实从严控制审计证据质量等方面下大气力,并逐步在审计手段范围内使审计证据与法律证据衔接,使审计证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有效地应用,从而提高移送处理涉嫌犯罪案件质量,以促进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惩治腐败,推进廉政建设。
【关键词】审计证据 经济责任审计 合理应用 刑事诉讼案件
2007年3月14日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就海盐县青少年宫办公室原财务报账员许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许某有期徒刑5年。此案中,被告人许某利用其担任海盐县青少年宫财务报账员的职务便利,陆续将收取的各类培训费等公款用于其个人购买大量彩票,以求获取奖金。法院在审理中以海盐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事项取证单、审计日记、账簿记录取证单及证明材料和审计笔录等审计证据,认定了许某自2003年4月至 2006年10月30日 挪用公款人民币28.5万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当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案是完全以审计结果而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也是海盐审计史上的第一例。这证明了审计证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的有效应用,进一步说明审计证据充分应用于刑事诉讼的必要性。
虽然审计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处经济案件中存在初始依据、认定目的、证据观等方面的不同,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存在一般属性及效力等方面的差异,审计机关在审计中收集到大量涉嫌犯罪的证据,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不能利用这些现成的证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新施行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 6号令),对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这对于强化审计证据、提高审计移送处理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的审计移送处理案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立案率低、判决率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审计成果水平的提高和审计职能的发挥。由此提出审计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可行性和必要性的问题。
一、审计证据的基本概念
《审计机关审计证据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规定了审计证据的概念、种类、收集方式和质量要求。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说明审计事项真相,形成审计结论基础的证明材料。”它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其他证据等六种。审计人员收集的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同时也列举了证据的七种表现形式: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这说明审计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在种类上除法律特定种类外,大都相同。也进一步证明审计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一样,都是为证明所查事实真相而存在,都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的特点。而且新发布的《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在审计证据质量控制方面,也基本体现了与司法证据接轨的意图。
二、审计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可行性
审计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具有理论、现实和事实依据。
1.从证据特点看审计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的理论基础
从证据学理论上讲,作为定罪依据的任何一个证据,都必须具有证据力和证明力。而证据力反映的是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明力反映的是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才有证明案情的事实能力,才能成为“事实上的证据”;证据有了合法性,才能把事实上的证据纳入刑事诉讼轨道,并因此而具有证明案情的法律效力,成为“法律上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综观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收集到的证据,不容置疑,它是确实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它是同案件事实有着客观联系的事实,而非与后者毫不相关的。审计证据既然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具备诉讼证据的两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和相关性,就应当也可以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因此,审计证据具备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可以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的理论基础。
2.从实践看审计证据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的现实基础
就目前查办经济犯罪案件的实践而言,我国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但不可否认,由于实践中诸如审计证据的合理应用等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导致了工作上强调协作和配合,可办案成果上难以衔接和统一,这无疑不利于形成合力。有时法院在判决时认定的犯罪数额与审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材料中所确定的数额存在很大的出入,使犯罪分子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大大地减弱了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目前,在公安部机构调整与改革中,专门设置了经济犯罪侦查局或其它相关的经侦机构。但是经侦部门却大多沿用一般的刑侦技术手段,是很难适应当前的经济犯罪侦查要求的,从而时常出现侦查成本太高、协作不足、效率低下等侦查局面。
作为诉讼措施的司法会计鉴定,在获取检材和实施技术检验方面,有比审计措施更强的其他诉讼措施作保障,在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活动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但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如司法会计鉴定人只能采用技术手段(检查、计算、分析性复核验证等)来完成鉴定,而审计人员除技术手段外,还可依法采取各种非技术手段来完成审计任务,如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显然,司法会计鉴定是一种技侦手段,更强调技术性,侧重于对被鉴定事项作真与假、是与否的判断;而审计证据通常能够较为全面直接地证明涉案事实。
在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查证中,也存在取证难度较大的问
论审计证据合理应用于刑事诉讼案件的必要性
本文2012-11-26 12:27:03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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