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商务局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2012年商务局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局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在市酒管办的大力支持和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xx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按照年初制定酒类工作要点和稽查方案,根据《xx省商务厅关于开展酒类流通秩序专项整治通知》和安食办函【2012】14号文件,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强烈的使命感,着力于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我局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全面核查酒类批发企业,努力规范酒类批发市场
根据《xx省酒类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酒类批发的经营者,必须依法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对未办理《酒类批发许可证》而从事酒类批发经营的,我局依法予以查处。对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经市商务部门批准并颁发的《国产酒类批发许可证》的酒类批发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核查。一是核查是否到期,酒类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已到期需要继续经营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换发证;已到期不再经营的,发证机关要收回酒类批发许可证和留存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二是核查有无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三是核查经营品种,酒类批发许可证上“经营品种栏目必须填写,经营的酒类品种不能只笼统填写“国产酒”、“进口酒”,超许可经营品种范围的,必须到发证机关备案并办理增加经营品种事项;四是核查有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酒类批发许可证的行为;五是核查有无在经营活动中违反《xx省酒类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行为,对不具备条件、有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秩序的企业,视情节轻重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或吊销其《酒类批发许可证》;六是核查2011年度经营状况;七是核查批发企业的相关资料。目前,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对全县已办理的18个酒类批发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的初查,有15个批发企业没有出现任何违法经营行为,初步定为合格批发企业;有3个批发
2012年商务局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本文2012-11-19 21:40:56发表“年终总结”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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