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信访维稳工作培训讲课材料
今天,能有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共同研究分析当前基层信访稳定工作中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探讨改进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感到非常荣幸。在座的各位同志都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如何做好基层信访工作都有较深刻的体验。按照培训的安排,我就《信访条例》的有关知识进行解读,并结合信访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基层信访工作,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谈几点体会,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信访条例知识解读
(一)修订《信访条例》的背景和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国务院1995年10月28日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9年来,对于规范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加速转型以及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信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当前制约信访工作的主要问题是:信访渠道不够畅通,有的地方或者部门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推诿塞责;信访问题处理层层转办,效率低下;对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监督力度不够;对侵犯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的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对破坏信访秩序的行为,现行《条例》缺乏必要的规范。因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指示,顺应社会各界的意愿和要求,国家信访局和国务院法制办密切合作,积极启动和推进《条例》修订进程。新修订的《条例》于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1月10日签署第431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计七章五十一条。
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是信访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新起点,体现了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理念,标志着信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具有重要意义。
1、信访的含义
信访信访,首先是信,然后是访。据说在新中国成立以后,老百姓与毛主席通信取得联系,为新中国发展建议,意见。但由于信件过多主席读不过来,特意成立一个部门叫信访办,帮助领导读信。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信访办成了百姓与政府联系的重要机构。
信访的定义是(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特点是除法律以外的又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叫信访事项。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1人叫个访、2-5人群访、5人以上叫集体访)。信访的类型一般分为企业改制、征地补偿、房屋拆迁、涉法涉诉、优抚救济、干部作风、特殊群体、其他等。处理的原则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信访调处就是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协调处理,也指对基层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进行协调处理,目的在于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信访事项。
(二)如何依法上访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我们要广泛宣传信访法律法规知识,引导群众按照依法、逐级、有序的原则进行。信访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信访: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其他机关提出或本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其他机关不再受理,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信访人要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该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如果怕打击报复匿名上方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也要载明。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在指定的接待场所且不超过5人逐级反映问题的且反映问题后便立即离开场所的叫正常上访,非接待场所及缠访闹访均属非正常上访。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遵守信访秩序,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
1、信访事项的受理
(1)登记。对所有信访方式都要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时间、信访人基本情况、地址、事由、具体诉求等。
(2)受理情况:受理、不予受理、不再受理
受理。对于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且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决定受理,受理决定作出后,要进行告知。村居应口头告知信访人,并在多长时间给于处理。
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信访事项提出条件或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尽管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知道受理该信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诉信访人向相应的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3)信访事项的办理与复查、复核
处理信访事项必须坚持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原则。即,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相应的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信访决定后,对该信访事项的处理即为终结。
2、信访事项的办理
办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守的规定:(1)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2)遵守保密制度。(3)“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4)按要求回避。(5)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将办理决定书面答复信访人。(6)接受信访人的查寻。(7)妥善保管信访材料和档案,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反映情况,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的办理:(1)从受理的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中筛选出对改进行政机关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参考价值的内容。(2)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3)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予以奖励。
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的办理:(1)开展信访调查。信访调查遵循主动调查、全面调查、信访人参与调查的原则,主要采取听取信访人的陈述、要求信访当事人说明情况、向第三人调查、举行听证等调查方式;信访调查按照事前通知、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实施调查、制作笔录的步骤实施;信访调查的时限必须以不影响在法定或指定的期限内作出办理决定为基本要求。
(2)提出办理意见。信访调查结束后,要以信访调查认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办理决定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作出办理意见的依据和标准是: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办理意见要求经调查后并以书面方式作出。
(3)作出办理意见的期限:一般期限为60日,即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即最长期限为90日。
(4)送达与执行。①送达:可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②执行:信访人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办理意见作出之日起即可执行。同时,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或者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证行政管理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2、信访复查的有关规定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信访复查作了明确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3、信访复核的有关规定
复核是指因信访人不服复查机关的信访复查意见而提出申请,依法由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意见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信访终局意见的行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对信访复核作了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
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群众工作水平是党员干部能力素质的重要体现。面对新形势和新任务,广大党员干部如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浅谈几点认识。
(一)深刻认识群众工作的重要性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三大法宝之一,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最大的政治优势。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任何政权和政党的前途命运最终取决于民心向背。中央反复强调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我们党执政后面临的最大危险。个别地方和部门的工作之所以得不到群众的理解支持甚至引发矛盾冲突,根本原因就是没有维护好群众利益,没有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实践证明,如果背离群众观点,丧失群众立场,违反群众路线,损害群众利益,削弱群众工作,改革就会失去支持,发展就会失去动力,稳定就会失去基础。陈毅同志曾说过,淮海战役是人民群众用小推车帮我们打赢的。这充分说明了人民群众力量的伟大。因此,现在国家推行重大事项风险评估机制,正是群众观念的体现,包括我们镇今年正在推行的老城改造项目,镇领导都安排人员镇、居委会干部参加,充分走访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群众答应了并签字,然后再拆迁改造。
(二)要以群众立场做好群众工作
要做好群众工作,首先就要有群众立场。什么是群众立场?就是要始终坚持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现在很多地方都提出了把群众当家人,把信访当家访,把群众反映的事当家事,把群众来信当家书这样的做法,就是心里装着人民群众,用群众的眼光看待问题,以群众的立场处理问题,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习近平同志讲:上访对我们干部就是考试,上访人是考官,问题就是考题,结果就是答案。安徽省委书记张宝顺在“大走访”总结大会上就说,群众上访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这就要求我们的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的上访,不能一听说群众上访就认为是捣乱,是跟谁过不去;不能带着有色眼镜来看待群众上访。群众没有事是不会上访的。造成群众上访的根本原因有两条,就是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及时性不够,有效性不够。
1、做好群众工作,要做到“四个注重”。
a、注重群众的合理诉求。这里讲的合理要求就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需要解决的,对合理的诉求我们的党员干部要认真为他们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取得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对群众的质疑,我们要为其解惑。要推行阳光村务,让广大群众监督我们的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就会减少猜疑,减少矛盾。
b、注重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群众性事件一旦发生,场面巨大,是非常可怕的。国外的埃及就是警察在处置群众游行时的不慎,点燃了导火索,导致了穆巴拉克政权的倒台。教训是非常深刻的。2008年贵州的翁安事件、2011年广东的鸟坎事件,就是我们的干部处置不当造成的。在遇到重大群体性事件时,一定不能把广大的群众推到我们的对立面,要团结大多数群众。一旦有苗头性问题,就要及时防范,要靠前指挥,要敢于应对。不能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造成无法挽回的局面。
c、注重提高领导干部的回应能力,要及时关注民情、舆性及动态,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我们很多的到镇、到市访都没有经过村里,说明有的村干部对情况掌握不了。我们的各级干部应该对所辖区域的事情早掌握,对一些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把问题处理在萌芽状态,就能掌握主动权,就能平息事态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d、注重提高领导干部处理问题的能力,要加强学习。现在我们的很多干部忙于应酬,忙于事务,不能静下心来学习,导致了本领恐慌症。如,一个村“两委”班子在家研究后,以低于以前的标底把一块荒地发包给人栽树。群众得知后,造成集体越级上访。其实处理这类问题涉及村级重大事项,须严格按照“四议二公开”或“一事一议”的程序操作,要让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参与。群众反映村委会违规发包是对的。通过这个例子就是说明,我们的村干部在处理问题时一定要懂法懂规,才能说服群众,减少矛盾。
2、做好群众工作要落实“七个不能”
①不能把上访群众不分青红皂白当成维稳对象。把上访群众当成维稳对象,就使矛盾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更加激化矛盾。
②不能把正常的质疑不分黑白是非当成非正常上访。对群众来咨询问题不能列入上访。
③不能依靠手中的权力对付群众的合理诉求。这里强调的是合理诉求,对不合理或者是无理取闹的一定要依法处置,坚决打击。
④不能把属于个别的利益诉求激化成群体诉求。
⑤不能对群众的质疑推卸、逃避责任,
基层信访维稳工作培训讲课材料
本文2012-11-10 23:19:31发表“党会党课”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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