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关于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汇报
税务局关于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汇报
近来,组织部咨询“非公有制组织组织党组织运转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事项,根据从组织部门了解的情况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关原则,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运转经费扣除现状
经对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不含有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的了解,大部分企业没有这部分支出。
二、组织部门就党组织运转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根据组织部门提供的两个文件,涉及到党组织运转经费税前扣除的内容,共有两个方面分别是: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将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建立党费拨返制度,企业党员交纳的党费可全额返还企业党组织,用于开展党建活动;还可从各级党组织留存党费中,按照一次比例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非有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探索采取企业赞助、党员自愿捐助等方式,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
(二)基层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工程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运转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5‰的标准列支,按上述标准仍少于3000元的由企业补足,资金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实行税前扣除。社会组织党组织运转经费,由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章程,参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做法予以保障,其业务主管部门应从本部门经费中给予支持。各级财政和党费应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运转经遇提供必要支持”。
三、就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运转经费税前扣除相关事项的理解
近几年来,社会各界针对党组织运转经费也有多种看法,不少媒体都予以了报导。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税前扣除的规定,就党组织运转组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我们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坚持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首先要遵循税前扣除法定基本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上原则可以概括为相关性、合理性、客观(实际发生)性三原则。企业发生党组织活动费用必须符合以上原则才可以税前扣除。其中:
1、“有关的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如在职职工发生的党组织活动费用和退休人员的如何掌握,后者是否直接相关,都需要进行判断。再如用于企业内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和企业外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何掌握。前者可以增强企业凝聚力,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部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用于企业外部的党组织活动经费,如企业外部党员的访贫问苦支出等,是否能直接全部扣除,也需要判断。是否可以参照企
税务局关于非公企业党组织活动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汇报
本文2012-11-02 17:12:36发表“汇报材料”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189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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