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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环保局科级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10-19浏览:2729下载269次收藏

**地区环保局科级干部年度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正确地考核评价地区环保局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年度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正确评价科级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激发全体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决心和潜力,促进环保工作的上档升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地区环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的对象为地区环保局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干部。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考核评价的内容主要由年度绩效考核、年度测评考核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误、失职;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在地区环保局年度干部考核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并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结合绩效考核形成平时考核分值:  

1、科室打分  

    各科室、站、队负责人根据每个考核对象完成考核工作的程度,参照效能考核打分标准和相应分值分项进行“科室评价打分”。各科室、站、队负责人对分管考核对象实施打分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  

2、分管领导评价  

    分管局领导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办法,根据考核对象日常工作业绩情况,对分管考核对象按照本局统一规定的打分标准审核科室打分,并对分值进行确认。  

3、局考核办核分  

    局考核办在核实考核资料、参考“科室打分”和“分管领导审核”基础上,按照打分规定对每个考核对象进行核分并报党组会研究后进行公示。  

4、局党组审定  

局党组在综合分析以上各项得分基础上做出审定,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综合得分后予以公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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