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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征点调整后个体户税收征管思考

栏目:征文作品发布:2012-10-09浏览:3005下载178次收藏
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至5000-20000元(按期)和300-500元(按次),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我省的起征点相应调整为20000元(按期)和500元(按次)。与原执行的起征点相比,按期与按次分别提高3倍和4倍,提高幅度之大,前所未有。这意味着更多个体纳税人加入到未达起征点税收保护区,享受免税优惠。
     
    一、分税制以来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经过五次调整。第一次1994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城市400元,县城、镇300元,农村2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第二次调整为2003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城市为2000元,县城、镇为1500元,农村为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第三次为2005年7月14日起。为推动全民创业,加快富民兴赣,县城、镇和农村的按期纳税人月营业额由1500元和1000元统一调整到3000元,城市由2000元调整为5000元,第四次为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统一为5000元,按次为每次100元。第五次为2011年11月1日起,将按期的纳税人月营业额调整为20000元,按次的调整为500元。
     
    起征点的调整,对税务部门现有个体税收征管是一大考验。税务部门一方面要严格执行政策,对未达起征点免税并发放发票,另一方面又要准确核定营业额并防止免税发票非法买卖和借用,一松一紧之间考量着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工作者的智慧和能量。体现的是税务部门管理能力与纳税人利益保护的博弈。
     
    二、起征点调整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个体税收总量减少。起征点一调再调,个体税收一减再减,有税申报的个体纳税人越来越少,个体税收比重越来越低。据统计,我省目前按期纳税的营业税个体工商户共有93862户,其中: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59237户;5000-10000元的17957户;10000-15000元的5904户;15000-20000元的2761户;20000万元以上的8003户,将起征点调至20000元,将惠及户数85859户,新增26622户,占纯营业税个体工商户数的91.47%,预计全年减免税营业税2.34亿元,占全年应纳税的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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