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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刑期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征与矫治对策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0-06浏览:2030下载128次收藏

短刑期罪犯  

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征与矫治对策  

   

   

短刑犯是指被判刑期较短或拘役的罪犯,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在监狱工作实践中一般是指罪责较轻,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多次调查中发现,近几年来,短刑犯投入改造后,由于较短的刑期、较轻的惩罚心理效应和较宽松的改造处遇等的影响,导致他们无心改造,常常处于于不稳定状态,加大了改造工作的难度。虽然短刑犯心理活动复杂多变、千差万别,但是相同境遇使其在改造中具有极其相似的共性,即对待刑罚“无所谓”,对待改造“混”。探讨短刑犯的共性心理特征,寻求最佳改造对策,对他们进行有针对性心理矫治,体现“法德结合,文明改造”的改造新理念,对监管安全防范,不断地提高改造质量,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短刑犯的心理特征  

(一)、怨恨心理        

调查发现,尽管短刑犯的犯罪生涯不同,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但是,在认罪服法方面,大部分都推罪客观,怨恨社会,甚至怨恨自己的命运。在初犯和从犯看来,自己只不过是一时偶然的罪错或是受他人的诱惑、指使、甚至胁迫,就被处以刑罚,认为:“这是法律的无情、社会的不公,自己、家庭、亲朋势力的不足。”因此他们在内心里怨恨法律、怨恨社会、怨恨被害人或检举人。而二次以上犯罪的罪犯由于犯罪历史长,恶习较深,又有上次被判处刑罚的经验,他们在改造生活中常常行走于违法与犯罪之间,注意法律的规避。对于他们认为是受生活所迫,被捕判刑是因为自己作案手段不高明,走“霉运”所致。内心里不认罪,缺乏罪责感,思想抵触情绪大。  

(二)、临时作客心理   

短刑犯因为刑期短,刑罚的处罚作用一般都达不到心理的惩治效应,难以使他们形成对刑罚的正确认识。他们往往认为服刑三、二年无所谓,全当在外“打几年工”,咬咬牙,挺一挺就过去了,管他改造不改造的  

(三)、急于出监心理  

短刑犯因刑期短,入监与出监处于一种临界状态,很多短刑犯具有一种急于出监处于一种临界状态,很多短刑犯具有一种急于出监,重返社会的心理,时常陷入对出监后的各种幻想之中。存在这种心理的短刑犯往往行为方面表现好的干警在时表特别积极,干警不在时则放松改造,改造注意力不集中、夜不能寐,改造成绩普遍不理想。  

(四)、混刑度日心理  

短刑犯刑期短,一部分短刑犯考核期太短,按现有减刑、假释条件,根本没有减刑、假释可能,还有一部分短刑犯由于刑期压力小,不愿意为那一点幅度较小的刑事奖励去吃苦受累努力改造;就算有机会减刑,也抱着减刑只有一次,改造不必太过紧张,再怎么搏也只能减几个月而已,刑期差不多了,加把劲捞个表扬也就达到目的了。短刑犯抱着获奖难得,混刑度日的改造心理,其行为表现为“回避性”,即思想改造的回避性、艰苦劳动的逃避性。纪律约束的无视性。   

(五)、情绪波动大、稳定期短  

由于短刑犯的刑期短,除去改造初期和改造末期这两个情绪波动时期占去的时间外,剩下的改造中期(即思想改造稳定时期)的时间就很短,这就是说,短刑犯入监时间不久很快又面临出监。而入监和出监是罪犯面临的阶段交替,必然会使刚刚平稳的情感又起波澜,不能较好地进入和完成心理矫正转化过程,造成短刑犯改造成果难已巩固,导致改造不深刻。  

通过上述短刑犯的几种心理特别可以看出较轻的刑罚所产生以上消极心理的根本原因,在刑期短的特定条件下,要改造好短刑犯,就必须根据心理症结和根源不断探索,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引导、疏通、激活他们的改造积极性,采取相应的、有效的改造策略。  

二、   改造短刑犯的措施和对策。  

(一)、要认识短刑犯,要看到短刑犯刑期短,改造难度大,刑期短的罪犯,一般来说其罪行比较轻,恶习较浅;但不能绝对化,短刑犯也同样有罪行较大,恶习较深的惯犯。虽然短刑在改造期间的行为危险性比较小,但也要看到其错误或反动的思想在特殊环境条件下的延续、发展、存在着潜在的危险。  

从目前短刑犯的改造现状表明,我们不得不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加强对短刑犯的管教,当务之急是严格落实“三分”原则,改变现有的长短刑期罪犯混押及干警管教上偏倾的现状,设立短刑犯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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