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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09-25浏览:2591下载205次收藏

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为规范中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规范性,增强中心领导班子的团结和廉洁,根据《区民政局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与会人员  

(一)会议时间、地点。主任办公会定于每周一下午14:30分在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遇节假日,则为该周上班的第一天下午14:30分。如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二)与会人员。中心领导班子(中心主任、副主任),并视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条  会议研究的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事关中心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二)中心重要工作部署、年度规划和工作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等问题;  

(三)中心部门的分工与调整,有关人事调动、聘任、奖惩等问题;   

(四)物品采购及工程项目的申报、改造和涉及金额2000元以上的财、物问题;  

(五)其他需要经中心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会议议题与相关工作  

(一)各部门需会议研究的议题,应撰写请示或报告并附相关要求提交的材料,材料齐备,方可上会讨论。凡只有议案,没有请示或报告及相关要求提交的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议事程序,待补齐材料后方可集体议事。凡没有提供齐备材料的,与会人员在表决时可以材料不齐为理由宣布弃权,并将弃权理由载入会议原始记录。  

(二)各部门需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分管领导及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将议题及相关要求提交的材料送中心办公室汇总,以便及时分送与会人员。  

第四条  会议议事程序和原则  

(一)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所议事项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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