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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矛盾纠纷化解 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2-09-26浏览:2996下载185次收藏

  

关于创新矛盾纠纷化解,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实施意见  

   

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创新矛盾纠纷化解的有效形式,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根据上级对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现就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 “大调解”工作格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综合协调,司法行政和人民法院分别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形成合力;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三)工作目标。建成覆盖市、乡(镇)、村(社区)、村(社区)民小组和各部门、各行业的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按照“小纠纷不出村(社区)民小组、大纠纷不出村(社区)、疑难纠纷不出乡镇的总体目标,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民转刑”案件和集体进京赴省上访事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由市司法局牵头,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密切配合,围绕当前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全面排查掌控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按照矛盾化解“层级管理办法”,发挥乡镇、村(社区)、村(社区)民小组的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强化各级干部的包保责任,妥善运用各种办法,及时有效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发挥综治维稳第一道防线作用。  

(二)认真履行行政调解的职能职责。行政调解由各级政府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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