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制度
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及时清理、追缴参保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费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是指 2011年7月1日 《社保法》实施以后产生的欠费( 2011年7月1日 以前的累计欠费为历史欠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纳入我局重要的日常工作,明确责任,列为工作目标,严格考核。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处室、分局)负责排查、核实企业欠费;负责欠费6个月以下的催缴工作。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欠费6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的催缴、查询银行存款账户、资产抵押、自查变现、资产拍卖等工作。
业务内审部门负责对征缴部门、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清欠业务汇总、审核。
缴费登记处负责做好清欠业务的月、季、年报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处室、分局)征缴计划下达后的次月未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即形成欠费,由征缴部门业务经办人员采取电话、信函、网络、当面告知、上门问询等多种形式进行催缴,也可下达《社会保险费催告单》。超过3个月的必须发出《社会保险费催告单》;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企业,经企业申请,可签订缓缴协议,办理延期缴费,延期缴费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免滞纳金。
第五条 欠费超过6个月的用人单位由征缴部门业务经办人员进行统计列表,注明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实施监管、清欠。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催告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
社会保险费清欠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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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2-09-12 18:00:3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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