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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石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栏目:城建环卫发布:2012-08-23浏览:2025下载206次收藏

跳石镇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全体公民应提高自身道德修养,自觉维护城镇建设成果,积极参与城镇建设与管理,争做文明市民。  

第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镇建设环保办公室同意,并交纳清除和保洁的保证金。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的,须在征得镇政府同意后,报区建委、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批准。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镇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它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  

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需要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须经镇建设环保办公室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张挂,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三条  禁止擅自占用城镇道路、广场和其它公共场地从事摆摊、生产加工、修配和餐饮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摆放物品经营。  

   

第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塑料袋、果皮果核、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在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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