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和谐的警民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军队、警察都是专政工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警察是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工具,警察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与社会矛盾的发展变化息息相关。我国公安机关新时期的担当的三大历史使命,也正是适应了当前社会矛盾发展的需要,适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和谐就是“配合的适当而匀称”。和谐的警民关系就是群众享受民警创造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民警工作处处得到群众的支持配合,二者之间相互默契,亲如一家,水乳交融的一种状态。但警察行使调和、平息社会矛盾的职责,和广大被管理对象本身是一对矛盾。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就是维持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平衡。但和谐不是恃强凌弱的单方面的安宁,也不是一味无原则忍让退缩的平静。和谐是相互的,和谐不是和气,不能因为要和气,而忽视了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打击犯罪也是构建和谐的重要手段,因为它维护了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当然会得到群众的支持。相反,如果不严厉打击,就是破坏了和谐警民关系的建立。
和谐更不是对群众的吹胡子、瞪眼睛、耍特权,如果警察对群众压迫,封民于口,强迫群众保持静默,不使他们发表自己的观点,那显然也不是和谐。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作为一名民警,我认为应具有以下思想:
一、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思想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广大民警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真正要想群众之所想,制定出符合群众切身利益的便民措施。情系群众,才能感动群众。个别民警习惯于欺软怕硬,看到对方“有来头”的就不敢管,看到对方没文化没背景就滥用职权。如果弱势群体长期受到社会歧视和压制,很可能会激化矛盾,做出反社会、反政府的行为,酿成社会的悲剧。有的警察工作方法简单,处处以“管人者”自居,漠视群众疾苦、伤害群众感情、侵犯群众利益,使警民关系受到很大伤害。“和谐”要照顾弱势群体利益。公安机关担负维持社会秩序的职责,应该善于缓解社会矛盾,避免社会矛盾的激化。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卖淫女、贫困者等,应该给予必要同情、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有很多也是为生活所迫,没有人愿意一辈子做卖淫女、贫困者。因此,我们在执法中不能把弱势群体简单的定义为“坏人”或“刁民”进行歧视和压制。对于社会上存在的矛盾,警察要从人本主义的
浅谈和谐的警民关系
本文2005-07-03 13:32: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1372.html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