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人民法院司法公正
目 录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和特点(4-8页)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二)司法公正的特点
1.中立性。2.独立性。3.诉讼地位平等。4.程序公开、合法。 5.审判公开。6.公开性。7.权威性。
二、确立司法公正的现实意义(8-11页)
1.促进社会安定有序; 2.保护合法经济行为;3.推动依法行政; 4.培育法制观念。
三、保证人民法院司法公正应具备的条件(11-14页)
第一,建立独立、统一的司法系统,实行上下级司法机关垂直领导,抵制行政权力对司法权的支解和侵犯;
第二,建立以审判管理为主导,以贯彻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内容管理体制;
第三,改革审判方式,推进审判独立的实现;
第四,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与制约;
四、现阶段人民法院司法不公正的主要表现(14-19页)
(一)导致司法不公的制度性根源
(二)导致司法不公的体制根源
内容提要
司法公正问题日益为社会公众所关注,其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体现公平、平等、正义的精神,其可以引导公众尊重司法程序,真正减少涉诉信访事件的发生,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价值的定位与取向观念和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决定着司法公正的评定,司法权行政化、地方化、传媒对司法权的监督没有法制化、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制度不健全、法官的必要待遇没有保障、司法人员的素质不合要求以及传统的司法理念等因素影响着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公正。只有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努力实现司法自治,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公正能力,建立以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司法权运行和监督机制,实现司法自律,全面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完善人民陪审制度,促进法院司法公正,注重法与情的融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强化监督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领司法公正,改善舆论环境,全力提升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司法公正 司法 司法权 司法独立
浅议人民法院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自有司法活动以来不懈追求的永恒主题,它是保障人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树立法制权威活动的基础,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根本要求。公正的司法活动,对保障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实施,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深远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执法活动已步入正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司法不公还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问题之一,司法公正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和特点(这部分可以)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又称公正司法,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具体表现出来的坚持和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就是要实现司法工作中的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是一种情操、一种品质,也是一种理想。新的时代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新的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赋予了司法公正新的内涵。司法公正就是要实现在司法工作中的公平与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在于它的普遍适用性、正义性及国家强制性。如果一个国家司法机关执法不公正当化,法律就没有威严可言,就仅停留在文字的形式上,这个国家就是人治。当权者就必然以言代法,法律就得不到尊重与信仰,那法治从何而来?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有健全的统一的法律制度,需要法律有最高的权威。而法律权威需要司法部门在司法工作中来树立与维护,法制的统一需要司法部门在工作中去贯彻与体现。故,司法公正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须。
司法公正是法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现代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要求我们要在点点滴滴的工作中,体现法律原则,展示法律精神,体现正义与良知。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做到秉持良知、平等对待、合法合理、及时高效、形象公正。
(二)司法公正的特点
1.中立性。中立性是司法权的第一特性。即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客观、公正。不偏不倚,持中立的立场与态度。法官中立是司法公正的关键,因为审判活动始终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官作为裁判者对于司法公正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法官中立具体表现为以下内容:(1)法官不得审理与自身有切身利益关系的案件;(2)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有偏见或袒护;(3)法官不得对特定案件的事实采取先入为主的观点。法官中立须以司法独立为前提,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法官中立。试想,在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不独立的情况下,法官又何以能保持中立?
2.独立性。司法权的独立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马克思早就指出:“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法官以服从法律为天职”。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实行的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内司法权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独立,也就是对当事人的独立,因为行政机关经常在行政诉讼中成为法院的当事人,社会团体和个人几乎每天都在民事或刑事诉讼中“担任”法院的当事人。但是,在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体制下司法权不能独立于立法权。我国的审判机关只享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目前尚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尽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作过上述承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而无权对立法机关的行为,包括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进行司法审查。审判机关不仅要保证对外独立于当事人,内部也要相互独立。内部独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和指导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维持审级独立。因此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没有审结其所管辖的案件时对下级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进行干预,除非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新问题出现,下级法院逐级呈报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请示案件的批复就成为了新的司法解释。
3.诉讼地位平等。即所有公民(包括法人)依法平等地享有诉权,并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不论民族、职业、性别、政治背景、文化程序、财富和政治、社会地位等的差别,诉讼地位一律平等。其主要表现为 :首先,方当事人均依法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各面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其次,判中各方当事人有同等的机会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 ;第三,一方的主张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程序公开、合法。即要求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据公开的法定程序进行,确立违背程序的司法活动为非法和无效的原则,以此对抗司法任意与专断。程序公开、合法是司法公正的核心。
5.审判公开。即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一律依法公开进行。具体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要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导。审判公开体现司法民主并便于对司法权的运行进行监督。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条件与保证,而秘密审判是司法专断的内在条件与保证。同时,暗箱操作也是司法不公和产生司法腐败的温床。
6.公开性。司法权的公开性也可以称为民主性。我国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让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的审理,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裁判权。在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方面,我国的人民大众、法学专家和新闻媒体都可以对生效的司法判决展开评论,如我国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等各种新闻媒体栏目展开大量的司法评论,在进行法制宣传的同时,也吸引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关注与监督。在公开审判方面,我国原则上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案件有关和无关的民众都可以持有效
浅议人民法院司法公正
本文2012-07-10 17:19:59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121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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