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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7-05浏览:2985下载261次收藏

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构建  

一问题的阐明  

    农民工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它不仅指那些户籍身份在农村而工作生活在城市的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同时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象征符号。围绕着农民工这一焦点,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既有直接关于农民工本身的,宏观方面如社会结构的变迁,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等,在微观的层次,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讨薪难也屡见不鲜,一年一度的春运更夹杂着他们的身影。即便非直接与其相关的问题,也因为与其千丝万缕的联系,时时牵动着国人的神经。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就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此类问题之一。尽管它并非直接表现为农民工问题,其社会影响并不因此而弱于后者。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对于适龄儿童,他们有权利也有义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国家通过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以法律的方式保障此种受教育权是最普遍也是最有效的做法。不仅如此,社会以及家庭都有义务保障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依我国现行的立法和实践,通常依照户籍管理原则让适龄儿童就近入学。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现实的,但对于随父辈迁居外地生活的农民工子女来说,户籍地与入学目的地的不一致使意在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成了他们受教育权实现的制度障碍。此外,加之中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在各个区域,在城乡之间,甚至在各个阶层间的不平衡,使得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更为复杂。教育既关乎民族强大,国家命运昌盛,社会各阶层间的公平,也关乎代际间的平等与否,乃至个人生存发展的实现。因此,理当对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予以思考。  

本文所要考虑的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的保护程度达到了什么样的一种水平,法律的保障是否还有改进的余地。如果法律的保障是不完善的,又将从何种角度来完善它,或是建立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为回答上述问题,有必要考察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现状以及它的形成原因,并对该问题的意义做进一步的阐述。所以,本文将从问题阐述——即本部分,议题的意义,受教育权现状和原因,法律保护状态评价以及改进等四个部分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护问题,并对这一探讨做小结。  

首先要声明的,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是做了限定的。此处,农民工子女是指随父辈迁居至其户籍所在地之外的城市中生活的适龄儿童。这些儿童依法应当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因此,这里的适龄儿童应当做狭义理解,它不包括高中以及高中以上的教育阶段,其教育形式也只是普通的教育,即这里所说的教育也不包括职业教育。至于城市的理解,则是广义的,在本文中,它被认为是相对于原户籍所在的县级行政区之外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包括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虽然,在通常的理解中,城市一般被视作发达繁荣的,尤其是指诸如北京上海这样的大都市,或者是广东沿海一带的发达地区,但从目前我国的教育制度来看,义务教育的行政主管的基本单位是在县一级,因此这样的广义理解更为可取。同时,迁居被理解为以非户籍身份居住,所以,从这种角度理解,即便农民工在所在城市已经长时间居住,但只要其子女并不能平等的享受到迁居地户籍地同龄儿童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则这种居住也被看作迁居。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如下两个方面:接受教育的权利和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接受教育的权利是指能以适龄儿童的身份在当地享有义务教育的权利,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是指可以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相当的义务教育的权利。即受教育权既包括了受教育机会的平等,也包括了受教育过程的平等。  

      

   二议题的意义,亦即为什么要保护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   

     毋庸置疑,平等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对农民工子女这一弱势群体平等受教育权的保障不仅具有重大宪政意义,更具有重要社会意义。   

其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受教育权是弱势群体摆脱不平等、改变地位和命运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法治社会正义的体现。在维护法律普遍性的前提下,适当考虑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是法治社会的特征。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弱者,如果法律不加以适当保护,一个社会就失去了起码的正义基础,难以长久安定地发展下去。    

    其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社会的和谐离不开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和谐。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国培养出了不同的社会阶层,各个阶层之间有着相对不同的利益、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对于农民工阶段来说,满足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这一基本的诉求,有利于缓和城乡之间贫富之间的矛盾,他们看到社会进步的希望,进而促进城乡社会关系的改善,最终促进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其三,保护农民工子女的平等受教育权是拓宽政府合法性基础的有效措施。平等受教育权是实现机会平等的主要内容和保证,它的实现情况是现代社会衡量政府合法性基础的重要标准。受教育权的平等与社会平等的实现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教育平等权对弱势者改变弱势地位和命运极为重要,它是弱势群体摆脱不平等的重要途径。在当今社会,保护弱势者的教育平等权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它关涉到一个国家和社会制度是否正义。  

其四,教育事关人权的进步和国家的发展,解决好当前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问题,更是为我们国家的人权进步、经济发展、国家强盛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我们必须从整体上、从民族的长远利益出发,通过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完善来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实现。  

   

三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一)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保护现状  

    据2000 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我国流动人口规模已超过1 亿人,其中18 周岁以下流动儿童少年占全部流动人口的19. 37 % ,近2000 万流动儿童成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农民工本身绝大部分为  

流动人口,它们一直处于不断的迁移变动之中,尽管农民工子女的实际数量我们难以准确把握,但是农民工子女数量之多、失学情况之严重却是有目共睹的。其受教育状况不容乐观,可以简要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其一就学困难,受教育的机会不平等。我国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义务教育体制,户籍制度成为农民工子女在当地入学的障碍。在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体制之下,农民工子女离开农村时,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随之流转,其就业所在地也没有相应的教育经费预算,这样,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就没有了保障。而那些流入地政府也没有把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作为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和中小学校甚至以种种借口拒绝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对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条件加以限制,要求他们交纳数目不等的借读费、赞助费等教育补偿费用。这些不合理的费用大大增加农民工的负担,致使一些经济困难的学生辍学。城市学校虽然教学设施完备,教学质量高,但学习费用高,有的学校还要额外加收“借读费”等费用,农民工由于自身限制,经济状况不好,交不起高昂的学费,于是很多人选择民办简易的学校入学(农民工子弟学校),或者放任子女失学。  

其二,就学渠道堵塞,受教育权的实质保障不平等。目前,农民工子女的就学可分为城市就读和返还原籍两种方式。正如本文在问题阐述部分所明确界定的,返还原籍就读这一就学方式不在本文考虑的问题之列,此处只关注城市就读这种方式。城市就学方式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借读公办学校,交纳一定的借读费。二是就读收费较高的政府批准的民办私立学校。这类学校俗称“贵族学校”,办学条件好,与当地公立学校差异不大,甚至硬件设施会更好一些。但由于收费很高,只有极其少量的很富裕的农民工的子女能入校学习,而普通居民都难以承受。三是进入政府批准建立的农民工子弟学校。这类学校较多存在于上海、北京、广州等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它们的硬件设施、办学质量等往往比农民工子女流出地的公办学校还要好,少数学校的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甚至和当地的公办学校不相上下。由于交纳费用比较低,打工子弟学校成为很多流动人口密集的大城市解决流动少年就学问题的一种主要形式。四是进入非正规农民工子弟学校。这类学校往往被视为“非法”,它们尽量避开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视线而成为“地下”学校,这类学校广泛存在于众多的大、中、小城市的城乡结合部。   

以上四类学校是农民工子女就读的主要途径,但也存在各自的问题。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由于费用较高,只有少数富裕的民工可以承受,但对大多数打工者来说却是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政府批准建立的民工子弟学校数量也及其有限不足以满足数量众多的民工子女上学的要求,师资水平也让人不能放心。而非正规的民工子弟学校虽然数量众多,但教学质量极差、教学内容不连贯、教务管理混乱,并且为了躲避政府的检查和取缔,往往“朝秦暮楚”频繁搬迁,根本不能为孩子们提供一个舒适的学习环境。致使很多民工子女仍然处于失学状态,或是根本得不到正规、合理的基础教育,使得他们与城市孩子的差距在进一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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