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保密法的定密工作
规范定密 科学定密
——浅谈新保密法的定密工作
保密法是保护国家秘密的法律,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密法的修订是党和国家保密事业的一件大事,集中体现了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对做好新时期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保密法在继承中求发展、求创新,其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在定密工作上做了重大改进,实现规范定密、科学定密。定密,就是确定国家秘密的简称。[1]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性工作。只有把密级定准了,才能保障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能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才能把有限的资源用到刀刃上,集中力量保重点秘密,提高效率。笔者将对比旧保密法并结合实践浅谈新保密法的定密工作。
一、新保密法确定了定密权的六大原则
为规范定密,科学定密,新保密法对定密权规定了六大原则,以纠正过去实践中定密主体模糊不清、定密过多过滥等问题,[2]这是新保密法的亮点之一。
一是定密权的法定原则。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行使定密权,不得滥用、惰用和越权使用定密权。
二是定密权的分配原则。新保密法从行政层级和密级两方面对定密权进行了限定。县、乡级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地市一级机关、单位拥有机密级和秘密级定密权,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拥有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定密权。
三是定密权的延伸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定密权属国家权力,那么企业是否拥有定密权呢?根据新保密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属于定密主体且按照行政级别具备相应的定密权,这实质上是定密权的一种延伸。
四是定密权的派生原则。新保密法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即下级机关、单位在执行上级机关、单位已经定密的事项时应当按照该事项已经确定的密级确定。
五是定密权的报请原则。机关、单位(含无定密权的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内有明确规定而无权确定相应密级的国家秘密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六是定密权的特殊授权原则。公安机关与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新保密法对其特别授权,规定: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二、新保密法确立了定密责任人制度
定密过宽,将很多本不应该属于保密的内容加上了“密”的字样,容易产生一些制度上的漏洞。实践中,有的部门或工作人员为了逃避责任,在可定可不定的情况下往往定密,对信息的公开和流动性会产生消极影响;有不法者打着保密的旗号,为腐败、投机提供方便,为基层工作设置障碍。在保密法修订过程中,关于“定密不准、乱定密”的问题一直是各
浅谈新保密法的定密工作
本文2012-06-28 07:36:36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115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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