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检察机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如何审时度势,贯彻好宽严相济这一刑事政策,成为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课题。贾春旺检察长指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各级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宽严相济政策在执法办案中的运用,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统一起来,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该严则严,又要坚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在此,笔者提出以下思考。
1.探索暂缓起诉措施,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即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但是不起诉制度在实践中受检察机关自身考评制度的制约,如上级检察机关在年度考评中明确规定了刑事犯罪案件作不起诉的比例,使不起诉制度在检察机关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司法效能。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某些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且已达到提起公诉标准,但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刑事政策以及诉讼成本的考虑,通过设定一定的暂缓起诉期间暂时不提起公诉,而在暂缓起诉期间终结时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悔过情况等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制度。①暂缓起诉制度符合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②暂缓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司法中的体现。最大限度兼取起诉法定主义和起诉便宜主义的长处,从而使诉讼程序更为合理和科学,符合我国刑事法律与时俱进思想的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实现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③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经济合理使用司法资源。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减少缩短了诉讼时间,减轻了讼累,节省了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可以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诉和审判中去,以提高诉讼质量和诉讼效率。④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实质上限制刑罚的适用范围,体现宽松刑事政策思想,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适当扩大不起诉范围,同时探索暂缓起诉措施。
2.借鉴恢复性司法理念,确立刑事司法和解制度。恢复性司法是指行为人在刑事犯罪后,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沟通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化解矛盾,并通过检察机关,促成犯罪嫌疑人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到底谁是刑事司法的主体,侦查机关、社区或检察机关,这有待于在实践中探索。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给监狱和劳动改造机关带来了压力大,司法成本高,而且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地位。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初犯偶犯罪且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的案件,应尽可能通过沟通关系,化解矛盾,减少对立面来预
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考
本文2012-06-19 20:12:43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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