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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旅馆业行政许可事项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06-15浏览:2182下载294次收藏

开办旅馆业行政许可事项  

一、开办旅馆业程序及有关要求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所属辖区公安分局签署意见,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经批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所属辖区公安分局备案。  

二、行政许可条件及事项  

申请开办旅馆符合公安机关要求者即予许可。  

(一)准备工作。申请人持以下相关材料,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分局治安大队提交旅馆业筹建申请:  

1、要求开设旅馆业的申请报告;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5、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6、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须征得政府或胜利石油管理局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旅馆与居民住宅位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内,没有独立的门户和通道的,应当征得共用该门户和通道的所有住户同意,签订有关协议或证明。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旅馆。  

7、旅馆方位、内部房屋结构及房间、床铺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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