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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管理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2-06-06浏览:2463下载162次收藏

   摘要  土地是按照不同的制度进行登记和评价的,不同的国家和历史发展阶段,地籍管理的内容也是不完全相同的,但是,其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就地籍管理五个方面内容,特别是地籍管理立法、地籍管理、土地登记的统一性、土地登记发证等方面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并对难点问题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地籍管理现状 ;难点 ;对策  

  地籍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所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基础。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正处在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土地管理越来越突显其重要作用,土地管理的基础是地籍管理,地籍管理的用途也越来越广泛。地籍资料是国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农业区划和城市规划,以及正确研究土地对策的基础资料和重要的客观依据[1]。因此,地籍管理已成为国家进行土地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地籍管理的内容   

  地籍管理是指对土地的位置、地界、数量、质量、权属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记载和管理,主要有5个方面内容:土地调查、土地评价、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和地籍档案资料。这5个方面既有各自的工作内容,又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地籍管理制度[2]。  

  2地籍管理内容的现状分析  

  2.1土地调查现状  

  我国《土地管理法》仅在第27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4条对地籍调查规定也比较原则。1987年9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城镇村庄地籍调查规程》,该规程后被一分为二,由 1993年6月22日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村庄地籍调查规程》所取代。2008年公布新的《土地调查条例》,宣告了土地调查新的开端。 2009年12月31日 ,国家对二次调查成果进行了标准时点统一更新,目前,二次调查的各项成果也已开始应用,利用每年最新的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实时监测土地变化情况,辅助每年的土地变更调查,特别是城镇建设用地和耕地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防范和及时发现违法用地。省、市、县三级土地利用数据库都已经建立,在每年年度变更的基础上,能够准确地对土地的数量关系及其动态变化规律进行系统、全面、连续的分类、整理、统计和分析,掌握土地数量、质量、分布和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规律。  

  2.2土地评价现状  

  现行地籍管理立法的某些规定过于简单,无法完全贯彻依法行政原则。例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登记评定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但是,当依法评定出的土地等级与法律效力有冲突或土地管理部门若不履行上述职责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该条例均未作规定。如果认为这些内容应由部门规章予以规定,也是不妥的,以防止有些部门借机为其扩权、减责,甚至免责。  

  2.3土地登记现状  

  《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62条也只有原则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7条对土地登记的规定有所细化。1987年9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全国土地登记规则》,对土地登记的机关、程序、类别等事项均有了详细规定。其后,该规则被原国家土地管理局 1995年12月18日 发布, 1996年2月1日 施行的《土地登记规则》所取代,后一规则对前者进行了较好的补充和完善。2008年2月国土资源部颁了《土地登记办法》,结合《物权法》的实施,对土地登记又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2.4土地统计现状  

  1987年8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了《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对现行土地统计的对象、任务、内容和报表制度及其指标体系、土地统计管理制度都作出了具体规定。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对年度土地统计的程序、调查的步骤等又有了较详细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29条确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此外,土地统计作为统计中的一种,也适用我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5地籍档案管理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均未作规定。现在地籍档案管理主要适用我国《档案法》和1998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3现行地籍管理难点问题  

  3.1地籍管理立法的效力层级较低,权威性较差  

  现行地籍管理法律制度的主体是部门规章,作为法律的《土地管理法》和作为行政法规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地籍管理的各项内容,或规定得非常原则,或不予规定。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评价、地籍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大多由部门规章来确立与调整。由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并且制定规章的部门往往注重本部门利益,所以其权威性较差。由此导致的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许多规章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设定权利;二是许多规章的执行不力。与我国大陆地区不同,日本的国土调查是以《国土调查法》这样的法律形式规定的;我国台湾地区现行的《土地法》对于地籍管理的规定用了整整一篇,共计4章44条。除此之外,另有一些规章对于《土地法》中地籍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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