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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关于XX市场流通领域食品整治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2-06-04浏览:2426下载178次收藏

县工商局关于人民市场流通领域食品整治方案的请示  

人民市场作为我县城区三大集贸市场之一,最近几年因为管理不善,市场内经营户经营种类的特殊性,造成市场内部一直摆放杂乱,环境卫生差。柳林县工商局作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者,依据柳政办发49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对人民市场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开展专项整治,依据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以下整治方案:请予批示,妥否。  

人民市场存在的问题  

1、卫生环境差,市场食品经营者占道经营,摆放杂乱无章。  

自市场开办以来,经贸局作为市场主办管理单位,一直负责市场内的环境卫生打扫管理、卫生费收取、摊位租赁费收取以及市场内摊位规划、建设等市场管理工作。但从实际来看,经贸局以及委托管理市场的负责人,为了追逐市场经济效益,为了收取卫生费用、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并没有对市场进行尽职管理,导致市场内卫生环境差。而且最大的问题是为了多收取租赁费,管理者对市场摊位规划、建设非常不合理,导致市场内经营户占道经营。  

2、市场开办者责任主体不合格,消防设施不过关。  

自市场开办以来,县政府指定经贸局监督管理人民市场,人民市场主体本身并没有申请核准为法定的市场开办者资格,所以一直以来,我局对市场进行有关监管,金贸局作为同级单位,我局不能对其实施相关行政措施,也因无申请主体不能对市场开办者进行行政监管,导致我局无力监管。  

3、因法律监管责任划分不明确,市场内部分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存在市场准入资格不合格,无照经营问题。  

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但涉及具体的监管划分,国家人大以及省政府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所以导致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的推诿扯皮。尤其由于人民市场内食品经营户经营种类的特殊性,一个经营户涉及多个监管单位,而使得最后我局因无前置手续而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4、市场内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索证索票不规范。  

《食品安全法》三十九条明确规定流通领域食品经营户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但自《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因监管单位执法力度的不同,从生产单位到流通环节,都不能很好的执行法律的精神。市场内的食品经营户采购食品,作为我县以外的生产企业及供货商,无法提供其相关许可证和检验报告。  

二、整改措施  

1、监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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