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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工伤认定)

栏目:模板范例发布:2012-05-29浏览:2228下载242次收藏

  

  

******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复决字(2011)第  号  

  

  

申请人:****,住*****  

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第三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年5月18日作出的编号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于****年8月5日向本机关申请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所作的编号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第三人受伤时并未在****工作,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没有载明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更未列明其调查核实的经过和依据,属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不是第三人的用工单位,该《认定工伤决定书》涉及用工单位主体不适格。  

被申请人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依法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严格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进行了调查,申请人未在规定的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被申请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男,***年5月5日出生,住****二组。第三人于2011年3月3日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病认定,称2008年6月1日开始到****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2010年11月申请人到***县中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尘肺感染;2011年1月25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其为煤工尘肺壹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3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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