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应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7月1日的重要讲话中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能够切实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即“顺民意,谋民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定要加强立法工作,其中包括加强地方立法的工作,但并不是说,制定了法律就是实行了法治。亚里士多德早就说过,法治的含义是包括严格的依法和所依之法必须是“良法”这两层意思的。所以我们不仅要制定出法律,而且必须制定出能够实现、维护、发展广大人民利益的法。
地方性法规一定要符合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集中的体现,任何法律法规都要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违背宪法。违宪的法律规定越多、执行得越坚决,对人民的利益危害就越大。最近一段时期社会反映强烈的孙志刚案件,起因是公安机关依据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孙志刚实施了错误的收容审查,导致了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孙志刚是因为当时他没有随身携带“三证”(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随时随地将“三证”带在身上)而被作为“流浪者”被收容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因为强制性地收容审查与拘留、逮捕在限制人身自由上并无区别,故这样做显然是违宪的。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来设定,在上述两个法律颁布后国务院这个《收容遣送办法》应当是不能再执行的。这次孙志刚案件受到法律界人士的严厉批评。国务院迅速作出决定,废止了原《收容遣送办法》,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违宪、违法,我们制定地方性法规更应当严格遵循合宪、合法的原则,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应当防止对公民权利的过度干预。公共领域或者称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或者称私人权利,从来就是一对矛盾,既对立又统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行使的权力即是公共权力,其最大特点是在于它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这些机关什么权力,这些机关才行使什么权力,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它们是不能行使的,否则就是构成“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越权;但公民不同,除了法律明确限制的以外,其权利广泛存在。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的方面、起码的权利作出规定,予以强调,并不是公民权利只限于此,凡是法律没有限制的就是公民自由的领域。世界文明、法治的总趋势,是减少、限制公共权力,扩大、发展私人权利,尽量使公共权力保持在最小范围,而使公民获得尽量多的自由。我国近年来推行政府机构改革,努力简化行政程序、精简机构设置、减少行政审批等,也是朝着这种趋势的。过去的情形就不一样,如以往很长时期,公民出门办事要带很多的证明和文件,否则寸步难行、啥事也办不了。如农民进城打工,除身份证以外,还要有原籍县政府制发的“外出人口务工证”、务工地的“外来人口就业证
地方性法规一定要符合宪法。因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集中的体现,任何法律法规都要以宪法为依据而不能违背宪法。违宪的法律规定越多、执行得越坚决,对人民的利益危害就越大。最近一段时期社会反映强烈的孙志刚案件,起因是公安机关依据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对孙志刚实施了错误的收容审查,导致了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孙志刚是因为当时他没有随身携带“三证”(我们任何人都不可能随时随地将“三证”带在身上)而被作为“流浪者”被收容即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因为强制性地收容审查与拘留、逮捕在限制人身自由上并无区别,故这样做显然是违宪的。同时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强制措施,只能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来设定,在上述两个法律颁布后国务院这个《收容遣送办法》应当是不能再执行的。这次孙志刚案件受到法律界人士的严厉批评。国务院迅速作出决定,废止了原《收容遣送办法》,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能违宪、违法,我们制定地方性法规更应当严格遵循合宪、合法的原则,不能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应当防止对公民权利的过度干预。公共领域或者称公共权力和私人领域或者称私人权利,从来就是一对矛盾,既对立又统一。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行使的权力即是公共权力,其最大特点是在于它是由法律赋予的,法律赋予这些机关什么权力,这些机关才行使什么权力,法律没有赋予的权力,它们是不能行使的,否则就是构成“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越权;但公民不同,除了法律明确限制的以外,其权利广泛存在。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只是对公民权利的基本的方面、起码的权利作出规定,予以强调,并不是公民权利只限于此,凡是法律没有限制的就是公民自由的领域。世界文明、法治的总趋势,是减少、限制公共权力,扩大、发展私人权利,尽量使公共权力保持在最小范围,而使公民获得尽量多的自由。我国近年来推行政府机构改革,努力简化行政程序、精简机构设置、减少行政审批等,也是朝着这种趋势的。过去的情形就不一样,如以往很长时期,公民出门办事要带很多的证明和文件,否则寸步难行、啥事也办不了。如农民进城打工,除身份证以外,还要有原籍县政府制发的“外出人口务工证”、务工地的“外来人口就业证
地方立法应充分体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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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5-06-29 17:36: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09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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