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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工作与司法行政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养成

栏目:征文作品发布:2012-05-07浏览:2823下载144次收藏
   一、公证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核心价值观简单来说就是某一社会群体判断社会事务时依据的是非标准,遵循的行为准则。现阶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的利益为标准,在全社会实现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公证机构做为国家的司法证明机构,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公权力,对社会的安定、和谐和发展具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而履行公证社会责任的动力机制实质上就是公证行业的核心价值观问题。
   公证的核心价值观就是以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纠纷为己任,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维护社会和谐。公证制度是一项以预防为理念的制度设计,公证工作的职能优势在于,通过依法介入民商事法律行为,可以最大限度的过滤违法或消极因素,确保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保障民商事活动有序的进行,或者通过提供具有法定证明力的证据,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我国法律赋予公证文书广泛的法律效力,为公证工作介入经济社会生活,发挥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奠定了基础。公证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彰显出独特的法治功能,特别在引导和规范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和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保全和增强证据法律效力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预防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正是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首先,我们要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广大公证员必须要深刻认识公证制度中所蕴含的预防性理念,深刻认识公证工作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在公证活动中牢固树立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自觉把公证预防的理念贯穿到职业活动的全过程,真正把公证服务过程变为依法构建经济社会关系,减少矛盾纠纷的过程,使公证制度内在的功能和价值充分显现出来,实现公证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成效的最大化。公证社会责任的履行是在平凡中显示重要、在细微处见真功夫。家庭琐事相对于国家大事不足轻重,但对于社会个体来讲,家事无小事,关系到个体的切身利益。个人利益虽是小利,但为了这个切身利益,就有可能掀起无尽的风波。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强调人的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确立的“执法为民”也是尊重个体的基本需求。公证员尽职尽责的一句话有时会化解纠纷于无形,而公证员的推诿或淡漠不仅可能造成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的不和谐,而且可能影响到一个家庭乃至社会的不和谐。因此公证机构做为最基层的法律服务机构必须积极、主动履行自己为民服务的社会责任来夯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基层基础。
    其次,我们要注重针对社会热点难点领域提供公证服务。近年来,以社会公众为申请主体的民事公证事项持续增长。这类公证事项主要包括遗嘱、继承、委托、声明、各类民间协议等,涉及到百姓千家万户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与家庭的和谐,同时它也是公证社会责任广泛性的充分体现。对于公证工作来说,这类公证共同的特点是涉案当事人多,利益关系复杂、内容琐碎、办理时间长、须告知的法律点多、责任大,易发纠纷。公证工作要结合职能特点,积极有效介入发生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将各类社会矛盾化解于事前,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促进矛盾的预防和解决。此外,公证通过在房产买卖、股权转让、金融债务履行等相关领域发挥的良好功能,使得公证提存的重要性已日渐为社会各界所认识,要让越来越多的职能部门意识到可以利用公证手段来解决一些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
   最后,我们要充分运用强制执行公证减少诉讼。与一般的公证相比,强制执行公证的特殊作用在于,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债权文书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强制执行公证的运用,可以实现缩减讼源、督促践约、节约成本等多重目标,具有显著的社会效果。我们要充分重视、积极开展这项公证业务,广泛宣传这项公证制度,引导当事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节省司法成本。
   静水深流,润物无声。公证行业应当说承担了比较明确的社会责任。公证行业的证明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质,在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以财产流转为核心的社会问题上具有独特的预防和管理作用。做为一种具有社会公权性质的权力,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要并化解社会、家庭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公证机构责无旁贷的社会责任。公证员的工作不仅在实践中证明了公证职能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管理作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促进了政府依靠公证法律手段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社会管理职能作用,维护了社会和谐和安定,为社会和谐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公证核心价值观的培养与形成
      公证行业的核心价值观是在公证工作长期建设发展中所形成的职业形态、执业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是公证职业全体成员的意志、特性、习惯和学术水平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积极倡导并不断推进公证事业发展,目的就是通过持续营造并不断深化具有公证职业特色的公证核心价值观,不断加强公证队伍建设,优化公证执业人的人文素质,使公证行业在新时期、新形势、新机遇和新任务面前能从容应对新挑战,促进公证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公证的核心价值观比具体领域事物的价值概念更为广泛。公证核心价值观应该是公证行业的内在精神和外在形象,它包含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其核心价值观即指公证行业群体在从事公证职业和履行职责中所持有的价值观。公证行业核心价值观,首先是承接社会基本价值标准,并传递一定社会核心价值观念。公证行业核心价值取向实际上就是公证业内人员持有的价值判断。培育行业共同价值观念是公证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应该说公证行业中的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但由于他们的阅历、教育程度等都不尽相同,因此价值观念也是千差万别。公证核心价值观中所要培育行业共同价值观念,需要通过教育、倡导和宣传感召等方式,树立正确的、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利公证行业发展的价值观念,并形成共识,成为公证行业群体每个成员思想和行为的准则。
    (一)、确立正确执业理念是培养公证核心价值观的核心内容
   培养公证行业精神和执业理念,要突出反映公证行业的本质特征、职业特点和单位特色。公证行业精神和执业理念是广大公证工作人员在长期执业活动中逐步形成的,是公证行业的传统、经历以及长期形成的行业形态,并经过有意识的概括、总结、提炼而确立的思想成果、工作作风和团队精神。公证行业精神和执业理念集中体现了以维护党和人民利益为根本,以预防纠纷、减少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目标,以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公证行业价值判断的核心内容。同时在具体实践中把核心价值的内涵和外延不断丰富,成为公证核心价值观培养与形成过程中的共同信念和追求目标。公证行业精神和执业理念始终要遵循时代性、先进性、激励性、效益性等原则。
   (二)、确立正确价值判断是培养公证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目标
   培育具有鲜明个性和丰富内涵的公证行业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公证员的内在潜力,是公证核心价值观确立的首要任务和主要目标。决定一个行业成功与否关键在于人,在于直接参与行业活动的个体。公证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都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准确找到自己的位置,并主动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当前,公证法律服务同样处在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执业环境。而公证执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服务质量的优劣,是在竞争中能否占领高地掌握胜券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实现这一目标的根本保障,是公证员应当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众权利的平等实现;公证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非客观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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