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侦监科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矛盾化解
创新机制 强化衔接
“捕前和解”促“社会和谐”
-——某某县检察院侦监科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矛盾化解
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现阶段各类社会群体的利益格局正在发生变化,各种利益矛盾相互冲突,特别是基层因一般刑事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更加凸显。如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妥善化解基层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检察工作的职责所在。某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模式,结合侦监工作实际,逐步试行“捕前刑事和解”工作。开展“案前延伸、视角后延、依理释法、定期回访”的运作模式,依法延伸侦查监督职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院侦查监督科在“捕前刑事和解”工作方面的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提高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率
近几年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高度重视刑事和解工作,积极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方式,依法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和解。2010年—2012年2月份我院共办理各类轻微刑事案件128件156人,其中轻伤害犯罪案件82件106人,交通肇事犯罪案件34件34人,其他轻微刑事犯罪案件12件16人。我院侦查监督部门共促调96件116人,达成刑事和解后作出不捕决定82件98人。达成和解后的民事赔偿最高额度为13万元,最低的2千元,一般均在3-6万元左右。
1、建立案件当事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我院侦监部门在受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同时即告知案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聘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该案件是否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及早决定是否选择和解。让案件双方当事人及时掌握案件的进程,为最终达成捕前刑事和解创造先决条件,同时案件双方当事人也能够及时提出诉求,为接下来的调解工作做好铺垫。
2、建立多元调解机制
我们在坚持检察机关主动作为的基础上,将案件当事人自行调解与人民基层组织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形成大调解格局。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鼓励当事人合理选择和解方式。我院侦监部门在多年办案中发现,一些案件由基层组织主持调解效果更好,基层组织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更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亲和力,更有利于双方调解的达成。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解,不仅调解能力更专业,双方的诉求可得到更平等的对待,并且对和解协议的自愿、合法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基于以上考虑我们经常邀请基层调解组织来作为调停人,具体就就相关民事赔偿问题进行协商,有效提升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
3、建立不捕说理机制
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应对和解案件进行充分的不捕说理,在《不批准逮捕案件说明理由书》中,重点对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经过、主要内容及和解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说明,并就刑事和解与“无逮捕必要”等的关系进行论证。详细解释对嫌疑人不羁押确实不致发生危害社会和诉讼进行的原因,使不批捕决定更加通明和有说服力,消除案件当事人和侦查人员对不捕决定的误解及社会上对“花钱买刑”的质疑。
二、拓展职能
县检察院侦监科创新社会管理促进矛盾化解
本文2012-05-03 13:05:08发表“经验信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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